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5月09日发表  

国质检锅函(2003)408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包括以下项目:

  (一)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

  (二)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三)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四) 气瓶充装许可;

  (五)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六)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七)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八)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采取颁布许可证的形式,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订,其名称如下:

  (一)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

  (二)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四) 气瓶充装许可证;

  (五)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六)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七)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八)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

  第四条 特种设备许可项目中的许可级别、种类,根据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第五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检部门),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分级负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情况可以将其负责的行政许可工作委托下一级部门负责进行。各级质检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一)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的行政许可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检验检测人员的考核。具体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其委托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负责,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颁发相应证书。具体分工另行规定。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维修、气瓶充装单位的许可。具体工作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也可按照本地区的工作实际,委托设区的市(包括未设区的地级市和地级州、盟,以下简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名义颁发许可证。

  (三) 特种设备使用或者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或者告知。国家大型发电公司所属的电站锅炉、移动式压力容器、客运索道的登记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并颁发使用登记证;其他特种设备的登记或者接受告知由直辖市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并颁发使用登记证。直辖市根据情况,可以将具体登记或接受告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使用登记证以直辖市的名义颁发。 直辖市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告知后,应当通知负责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必要时,应当通知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压力管道的登记和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按压力管道的有关规定实施。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各级质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并颁发相应证书。具体考核工作可以按有关规定委托相关机构负责。

  第六条 许可工作程序

  (一) 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具体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正式受理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许可、核准工作,并颁发相关的许可、核准证件。其中组织进行实地条件鉴定评审,提出鉴定评审报告,以及因申请单位的原因而延长的时间,不包括在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

  (二)负责许可、核准的部门根据审查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负责接受许可、核准工作中有关文件的收发、转递、归档、建立数据库等事务性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特种设备的许可项目、级别、种类,确定若干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他技术机构作为鉴定评审机构具体实施鉴定评审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行政许可具体工作所设立的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规划,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并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公布。鉴定评审机构应该在批准的工作范围内工作,并对鉴定评审结果负责。

  (三)特种设备的许可、核准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许可或核准证书。

  1、申请 需要从事《条例》规定的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或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具备一定的条件,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申请书,经负责具体许可、核准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的下一级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下一级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所需要的材料,报送负责具体许可、核准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 下一级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主要是确认申请单位合法性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不宜组织初审。 境外申请单位的受理、审查由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构直接负责,不需要下一级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

  2、受理 负责具体许可、核准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申请书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在接受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资料的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在申请书上签署正式受理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向申请单位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3、审查 申请单位被正式受理许可、核准后,应当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安排实地条件的鉴定评审。

  根据有关规定必须进行型式试验的,申请单位应当约请具有型式试验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并取得型式试验报告。

  鉴定评审机构接到申请单位的鉴定评审约请后,应当按照申请单位的要求,及时安排鉴定评审工作,并在完成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30日内,向安全监察机构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负责具体许可、核准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派人对鉴定评审工作进行监督。负责对鉴定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的安全监察机构,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审核或者核查中,认为申请单位不符合条件的,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和鉴定评审机构,并说明理由;按照规定可以改进的,允许限期改进。

  4、颁发许可、核准证 安全监察机构对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审批手续。对符合规定要求的, 由许可、核准部门颁发相应证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发出不许可、核准通知书。

  (三)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监察机构告知。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存在不符合规定的问题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书面说明原因和处理意见;如果在15个工作日内,没有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在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时,没有发现与告知材料不符的情况,不得以此为由进行行政处罚。

  (四)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颁发使用登记证。

  1、申请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使用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建立必要的制度,并具备一定数量的持证作业人员,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的前提下,在其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的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携带有关资料到安全监察机构进行登记。

  2、受理、审查 安全监察机构对资料齐全,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查。在资料审查中,安全监察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实物检查。

  审查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进行改正。

  3、颁发使用登记证 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颁发使用登记证。因使用单位原因延长的时间,不包括在规定的时间内,但必须向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四)人员考核程序包括申请、受理、组织考核和颁发资格证。

  1、申请 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经聘用单位同意,应当填写特种设备人员登记表,向办理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证的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考核机构提出考核申请。

  2、受理 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考核机构,接到申请资料后,进行资格审查,认为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予以正式受理,并安排考核。对资格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3、考核时间 负责考核的机构每年应当安排适当次数的考核,一般每年不少于二次,每年年初向社会公布具体考核时间。对已经接受申请的,应当在满足申请人能够参加考核的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4、考核机构 负责考核的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或者考核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或者批准设立专门的考核机构负责考核的实施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应当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考核机构应当在批准的工作范围内实施考核工作。

  5、发证 在考核完毕15个工作日内,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给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证书。

  6、异地考核 人员的考核工作,一般情况下应当在聘用单位所在地进行。情况特殊的,经当地负责考核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可以到其它地区进行考核,并由该地区负责考核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颁发证书。

  第七条 行政部门的受理、审查、颁发相关证件,以及鉴定评审和考核机构的鉴定评审、考核收费,按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其他规定如下: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没有规定单位许可、人员考核数量要求的,满足许可、核准、考核条件的必须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对单位许可、核准和人员考核数量有规定的,需要进行总量控制,不再进行受理的,应当向社会公示。

  (二)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建立许可工作程序,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按照特种设备许可审批表的要求,履行各项许可受理、审查、审核、批准手续。

  (三)申请许可、核准、登记、考核的单位或人员,以及负责组织鉴定评审、考核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申请、登记、鉴定评审、考核表格内容建立电子信息资料,连同文字资料送交负责行政许可、核准、登记、考核的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单位、人员、设备数据库,并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输入国家统一的数据库。 办理行政许可所用的申请书,施工前的告知书等有关文书,由质检总局统一制订,同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网站(www.cbpvi.org.cn)、中国特种设备公众信息网公布,供有关单位使用。 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应当创造条件,使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网上输入相关资料。

  (四) 鉴定评审、考核机构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工作程序和鉴定评审、考核人员的考核制度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工作总结,报负责许可、核准具体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加强对鉴定评审、考核机构监督管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五)在进行各项许可的工作中,应当告知申请单位的权利。

  1、各级质检部门负责许可工作的机构对不予安排受理和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在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据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申请单位对审查过程有异议时,有权当场要求中断审查,并向负责许可工作的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如果理由成立,应当重新安排审查。

  3、各级质检部门应当设立接受申请单位申诉的机构,制订申诉程序和规定,公布举报电话。国家质检总局将对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予以处理,并进行公布。

  附: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包括以下项目:

  (一)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

  (二)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三)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四) 气瓶充装许可;

  (五)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六)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七)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八)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采取颁布许可证的形式,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订,其名称如下:

  (一)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

  (二)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四) 气瓶充装许可证;

  (五)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六)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七)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八)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

  第四条 特种设备许可项目中的许可级别、种类,根据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第五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检部门),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分级负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情况可以将其负责的行政许可工作委托下一级部门负责进行。各级质检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一)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的行政许可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检验检测人员的考核。具体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其委托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负责,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颁发相应证书。具体分工另行规定。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维修、气瓶充装单位的许可。具体工作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也可按照本地区的工作实际,委托设区的市(包括未设区的地级市和地级州、盟,以下简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名义颁发许可证。

  (三) 特种设备使用或者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或者告知。国家大型发电公司所属的电站锅炉、移动式压力容器、客运索道的登记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并颁发使用登记证;其他特种设备的登记或者接受告知由直辖市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并颁发使用登记证。直辖市根据情况,可以将具体登记或接受告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使用登记证以直辖市的名义颁发。 直辖市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告知后,应当通知负责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必要时,应当通知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压力管道的登记和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按压力管道的有关规定实施。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各级质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并颁发相应证书。具体考核工作可以按有关规定委托相关机构负责。

  第六条 许可工作程序

  (一) 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具体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正式受理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许可、核准工作,并颁发相关的许可、核准证件。其中组织进行实地条件鉴定评审,提出鉴定评审报告,以及因申请单位的原因而延长的时间,不包括在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

  (二)负责许可、核准的部门根据审查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负责接受许可、核准工作中有关文件的收发、转递、归档、建立数据库等事务性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特种设备的许可项目、级别、种类,确定若干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他技术机构作为鉴定评审机构具体实施鉴定评审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行政许可具体工作所设立的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规划,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并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公布。鉴定评审机构应该在批准的工作范围内工作,并对鉴定评审结果负责。

  (三)特种设备的许可、核准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许可或核准证书。

  1、申请 需要从事《条例》规定的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或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具备一定的条件,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申请书,经负责具体许可、核准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的下一级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下一级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所需要的材料,报送负责具体许可、核准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 下一级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主要是确认申请单位合法性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不宜组织初审。 境外申请单位的受理、审查由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构直接负责,不需要下一级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

  2、受理 负责具体许可、核准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申请书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在接受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资料的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在申请书上签署正式受理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向申请单位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3、审查 申请单位被正式受理许可、核准后,应当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安排实地条件的鉴定评审。

  根据有关规定必须进行型式试验的,申请单位应当约请具有型式试验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并取得型式试验报告。

  鉴定评审机构接到申请单位的鉴定评审约请后,应当按照申请单位的要求,及时安排鉴定评审工作,并在完成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30日内,向安全监察机构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负责具体许可、核准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派人对鉴定评审工作进行监督。负责对鉴定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的安全监察机构,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审核或者核查中,认为申请单位不符合条件的,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和鉴定评审机构,并说明理由;按照规定可以改进的,允许限期改进。

  4、颁发许可、核准证 安全监察机构对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审批手续。对符合规定要求的, 由许可、核准部门颁发相应证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发出不许可、核准通知书。

  (三)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监察机构告知。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存在不符合规定的问题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书面说明原因和处理意见;如果在15个工作日内,没有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在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时,没有发现与告知材料不符的情况,不得以此为由进行行政处罚。

  (四)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颁发使用登记证。

  1、申请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使用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建立必要的制度,并具备一定数量的持证作业人员,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的前提下,在其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的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携带有关资料到安全监察机构进行登记。

  2、受理、审查 安全监察机构对资料齐全,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查。在资料审查中,安全监察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实物检查。

  审查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进行改正。

  3、颁发使用登记证 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颁发使用登记证。因使用单位原因延长的时间,不包括在规定的时间内,但必须向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四)人员考核程序包括申请、受理、组织考核和颁发资格证。

  1、申请 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经聘用单位同意,应当填写特种设备人员登记表,向办理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证的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考核机构提出考核申请。

  2、受理 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考核机构,接到申请资料后,进行资格审查,认为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予以正式受理,并安排考核。对资格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3、考核时间 负责考核的机构每年应当安排适当次数的考核,一般每年不少于二次,每年年初向社会公布具体考核时间。对已经接受申请的,应当在满足申请人能够参加考核的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4、考核机构 负责考核的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或者考核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或者批准设立专门的考核机构负责考核的实施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应当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考核机构应当在批准的工作范围内实施考核工作。

  5、发证 在考核完毕15个工作日内,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给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证书。

  6、异地考核 人员的考核工作,一般情况下应当在聘用单位所在地进行。情况特殊的,经当地负责考核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可以到其它地区进行考核,并由该地区负责考核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颁发证书。

  第七条 行政部门的受理、审查、颁发相关证件,以及鉴定评审和考核机构的鉴定评审、考核收费,按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其他规定如下: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没有规定单位许可、人员考核数量要求的,满足许可、核准、考核条件的必须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对单位许可、核准和人员考核数量有规定的,需要进行总量控制,不再进行受理的,应当向社会公示。

  (二)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建立许可工作程序,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按照特种设备许可审批表的要求,履行各项许可受理、审查、审核、批准手续。

  (三)申请许可、核准、登记、考核的单位或人员,以及负责组织鉴定评审、考核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申请、登记、鉴定评审、考核表格内容建立电子信息资料,连同文字资料送交负责行政许可、核准、登记、考核的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单位、人员、设备数据库,并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输入国家统一的数据库。 办理行政许可所用的申请书,施工前的告知书等有关文书,由质检总局统一制订,同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网站(www.cbpvi.org.cn)、中国特种设备公众信息网公布,供有关单位使用。 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应当创造条件,使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网上输入相关资料。

  (四) 鉴定评审、考核机构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工作程序和鉴定评审、考核人员的考核制度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工作总结,报负责许可、核准具体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加强对鉴定评审、考核机构监督管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五)在进行各项许可的工作中,应当告知申请单位的权利。

  1、各级质检部门负责许可工作的机构对不予安排受理和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在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据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申请单位对审查过程有异议时,有权当场要求中断审查,并向负责许可工作的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如果理由成立,应当重新安排审查。

  3、各级质检部门应当设立接受申请单位申诉的机构,制订申诉程序和规定,公布举报电话。国家质检总局将对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予以处理,并进行公布。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高官寨街道召开送政策进企业座谈会
  2. 区侨联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党日活动
  3. 魏家庄街道办事处开展场所码推广使用工作为常态化疫情防控添把安
  4. 天桥区召开残疾人事业重点工作推进会议
  5. 陡沟街道办事处召开铁路沿线环境整治工作部署会
  6. 区发展改革局三举措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7. 七里山街道办事处三抓三化夯实安全生产基本盘牢牢守住安全底线
  8. 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网站公示
  9. 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七次会议
  10. 近悦远来十大优势让济南前景无限
  11. 威海|威海全力建设青年发展之城
  12. 王喜东会见不锈钢产业园项目客商
  13. 垛石街道条例宣传培训活动继续走进唐庙管区
  14. 济阳城管城区环境整治④丨骑行4小时30公里马路办公马上办解
  15. 中共济南市济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关于区委第一巡察组反馈意见巡察整改
  16. 济南高新区零跑腿不间断城建档案线上办
  17. 战疫先锋全力抗疫静待花开——济阳区回河街道办事处中心
  18. 关于补充申报2021年度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的紧急通知
  19.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1013114553
  20. 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历城区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情
  21. 委员代表讲感悟凝心聚力抓落实
  22. 韩伟带队到厦门上海考察招商项目
  23. 口镇街道申陈村奋楫扬帆行致远砥砺前行谱新篇
  24. 停课不停学我们在行动——孙耿街道办事处中学积极做好线上教育教学工作
  25. 济阳街道华阳社区开展门前五包集中整治活动
  26. 关于山东汇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按工程合同造价05的比例缴建筑农
  27. 疫别多日共复良园
  28. 济南高新区实现一季度财政收入开门红
  29. 省党代会张夏街道收听收看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开幕式实况
  30. 区卫健局召开党史学习教育总结会议
  31. 评估适配零跑腿入户服务零距离——文祖街道残联开展辅具适配入户评估工作
  32. 区统计局召开工业统计工作会议
  33. 疫码当先杆石桥街道办事处3个工作法抓好场所码推广工作
  34. 杆石桥街道办事处五个一工作法筑牢疫情防控安全墙
  35. 全区城建领域第七次工作例会召开
  36. 区发展改革局三项措施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37. 我区召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
  38. 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撤销济南润纳经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听证告知书
  39. 刘强到历下区调研
  40. 山东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20项创新成果在全省推广
  41. 济南|济南安居工程受表彰
  42. 济北街道汇鑫社区党委书记齐宝善为民服务践初心防控一线显担当
  43. 奔速电梯创新引领发展科技铸就品牌
  44. 停课不停学在线不减质——济阳区仁风中学全面启动线上教学
  45. 时刻准备着济阳街道城里社区疫情防控志愿者持续招募中
  46. 建设管理部不动产登记业务再培训便民服务再升级
  47. 同心战疫——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48.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09-26 23:01:22
  49. 槐荫区法院成立我市首个家庭教育指导站
  50. 驻济省属国有企业座谈会召开
  51. 云旅游成为清明假期新选择
  52. 垛石街道办事处集中清洗垃圾清运车
  53. 详情公布济南新增22例本土无症状5例为莱芜区社区筛查中发现涉及
  54. 济阳城管四不两直进一线区城管局到生活垃圾转运站垃圾
  55. 济阳区司法局济北司法所开展喜迎新城新春我送法治年货主题宣传活动
  56. 关于领取2021年度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通知
  57. 善美劳育劳动淬炼成长实践创造幸福——曲堤街道办事处中学劳动教育
  58. 济南发布通告重点地区入济返济人员严格按点对点接返
  59. 喜讯区总工会到万德街道颁发济南市劳动模范证书及奖章
  60. 区委常委副区长蒋绪平调研重点项目进展情况
  61. 青岛|青岛102项成果获省科技奖
  62. 仁和家园社区开展理论学习强思想主题党日
  63. 莱芜高新区召开走在前争一流开新局作风建设年暨严真细实快大讨论活动推进大会
  64. 济阳城管城区环境整治丨持续推进精细保洁
  65. 济阳街道华阳社区开展青团寄亲思清风韵民俗清明主题活动
  66. 济高控股集团供应商履约评价工作会议举行
  67. 关爱困境儿童疫情期间温暖同行
  68. 关于开展第六批山东省首版次高端软件申报工作的通知
  69. 长清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举办慈心一日捐活动
  70. 平安动态平安街道开展双敲五扫专项行动织密疫情防控安全网
  71. 区委常委会召开会议
  72. 区人大机关传达学习区委近期重要会议精神
  73. 区财政局组织参加全市预算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模块视频培训会议
  74. 天桥区统战工作会议召开
  75. 关于拟设置护乐家(济南)护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示
  76. 区委副书记区长鞠正江到山东未来网络研究院山东未来集团调研
  77. 区水务局荣获全省防汛抗洪表现突出集体和突出个人荣誉称号
  78. 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撤销济南淼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听证告
  79. 济南市举行学习贯彻庆祝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成立100周年大会精神活动
  80. 章丘谋变求新擦亮工业强区创新名片
  81. 李干杰在济南调研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
  82. 垛石街道条例宣传培训活动继续走进大杨管区
  83. 关于全区实施临时全域静态管理的通告
  84. 七里山街道办事处三个维度提升门前五包工作质效
  85. 区委常委副区长孟庆顺到区投资促进局调研
  86. 区政府召开第8次常务会议
  87. 长岭山南路绿化特色景观大道即将竣工
  88. 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撤销济南顺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听证告
  89. 山东自贸试验区提升医药产品进口便利度
  90. 孝里街道孝里街道召开第95次党政联席会议
  91. 文祖便民服务中心全新面貌全心服务
  92. 韩伟带队到厦门考察招商项目
  93. 暖心政协同心战疫——天桥区政协委员热心捐赠助力疫情防控工作
  94. 我区召开全区一季度城管综合考评分析会
  95. 副区长周晨调研防汛工作
  96. 绿色社区见低碳环保宣传品生态四项举措稳步推进绿色社区创建工作
  97. 我区再添一所公办幼儿园
  98. 区委副书记区长鞠正江到有关项目园区调研
  99. 从严从紧抓好防控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100. 我市发布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人才需求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