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汕头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15〕8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汕头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已经第十三届7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汕头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
为做好我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推动汕头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转发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
(一)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工程最低要求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即在工程所需的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执业资格等三个方面,按工程最低要求设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二)对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的施工招标,经组织相应专业专家论证,认为有必要的,招标资格审查可采用资格预审。
(三)除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其它情形外,禁止以下列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1.提高资质等级、缩小资质类别范围、同时设置总承包资质和总承包资质范围内某些专业工程资质要求,以及其它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设置资质要求的;
2.在资格合格条件中提出除项目负责人(建造师)外的其他人员资格要求,或对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提出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资格以外要求的;
3.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的(除单一专业资质等级要求外);
4.将不同类型的总承包工程捆绑招标的;
5.在资格预审阶段要求总承包投标人确定分包企业的;
6.在本《通知》第一条之第(一)、(二)款规定的资格条件外设置其他资格条件的;
7.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情形。
二、推行资格后审制度
公开招标项目,除确需采用资格预审的工程项目外,一律推行资格后审。由评标委员会在开标后评标前对投标人进行审查。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
三、实行招标电子化
(一)向社会公开招标采取资格后审的,实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有关图纸和最高限价预算书同步上网发布(不出售纸质文件)。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均可招标文件及查阅有关资料进行准备,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
(二)向社会公开招标采取资格预审的,在确定合格投标人之后,推行招标文件、有关图纸和最高限价预算书同步上网发布(不出售纸质文件)。合格投标人均可招标文件及查阅有关资料进行准备,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
(三)招标人不得收取上网发布的招标文件、有关图纸和最高限价预算书的工本费。
(四)实行网上答疑,减少潜在投标人信息披露。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招标工程项目的具体位置和周边环境,并在现场显著位置标识,投标人需要了解现场情况的,可自行进行现场踏勘,招标人不得无故阻拦;投标人对招标事宜的疑问应以不署名的形式在市行业门户网站提出,招标人应当在网上及时答复;截标前5日停止答疑,逾期答疑的,截标时间应当相应顺延。招标人或者其他知情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四、推行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制度在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应用
(一)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均可自愿加入汕头市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
(二)诚信综合评价排名靠前的企业,按如下方式增加其作为入围正式投标人的机会:
开标时,如递交标书的投标人超出12家时,应在开标时随机抽取12家作为入围正式投标人。按下列方式进行随机抽取:对在汕头市建筑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中排名第1至10的,每家投标单位均给3次摇珠机会,按摇珠得数最高的数字参加排序;排名第11至30的,每家投标单位均给2次摇珠机会,按摇珠得数最高的数字参加排序;排名第31名及以后的,按每家投标单位1次摇珠得数参加排序。待所有递交标书的投标人参加摇珠数字后,按所有投标人摇珠得数从高至低的数字进行排名,取前12家对应的递交标书的投标人作为入围正式投标人参与工程评标,并且现场进行开标。其他未入围正式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当场退回。
五、加强招标备案管理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认真编制招标文件,并按规定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招标职业资格。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的备案管理。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等原则编制。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应将招标结果在确定中标人的15日内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发改部门备案,并抄送监察部门。
六、加强信息发布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公告等招标投标有关信息均必须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省、市行业门户网站进行发布,其它发布范围按国家发改委、省发改委有关规定执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标工程信息发布的监管。
七、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工程
建设工程应体现优质优价原则。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设置有关工程创优的奖励条款,奖励费用作为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项目立项时应把此项奖励费用列入总投资。对获得市级工程质量奖项的,建设单位可按工程施工合同造价的1%给予施工企业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工程质量奖项的,可按施工合同造价的1.5%给予奖励,获得国家鲁班奖优质工程奖项的,可按施工合同造价的2%给予奖励(同时获得多项质量奖项的,按最高奖项计)。
八、加强工程造价管理
公开施工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必须经过同级财政部门等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对支付工程款的约定,必须依照财政部、广东省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工程总造价。确因不可预见的原因需变更设计或增加工程量,可能造成投资扩大无法用预备费解决的,应当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按程序向发改部门申请调整项目总投资。
九、加强对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管
(一)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参与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名单报招标备案受理部门备案。
(二)投标人拟派建造师投标同时不得担任其他在建且尚未竣工验收工程的施工项目负责人。
(三)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即进行开标。投标人的项目拟派建造师开标时应当到场。
(四)被否决的投标文件不得参与评标。
开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
2.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的;
3.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除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其中一个有效的;
5.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7.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同一单位参与同一项目不同投标联合体的;
9.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0.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五)加强工程投标保证、履约担保管理。
1.招标人应当要求投标人在投标同时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当以银行保函形式、从其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中标明的开户银行开具,投标保函有效期应当超过投标有效期三十日。投标保证金额一般不得低于投标项目总价的百分之一,不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
2.招标人最迟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五日或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函。
3.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一律采用履约担保函。中标人应当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向招标人提交由银行或其他信用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担保函,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由银行或其他信用担保机构出具的与履约担保金额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函。具体的履约担保金额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般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六)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约定依照优化的“二次加权平均评标法”(详见***)进行评标。
十、继续实行建设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
(一)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不超过两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相同的,按招标文件约定或由评标委员会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先后顺序。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完成后三日内,在交易中心信息栏、市行业门户网站及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上公示书面评标报告(专家以编号代替)、中标候选人的电子版(除涉及商业秘密的报价清单外)中其他资料,公示期不得少于五日(节假日顺延)。中标候选人情况应当包括中标候选人的名称、名次、投标价及投标修正价、项目负责人姓名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招标人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节假日顺延)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经公示后无接到任何异议或者异议主张不予采纳的,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二)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人应当采用实名书面投诉,超过投诉时限的投诉,不予受理。
十一、加强中标后续管理
(一)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应当在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送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中标人将工程分包的,应当自订立分包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将分包合同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加强施工对项目负责人(建造师)的管理。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建造师),降低施工设施配备标准。
(三)加强对中标施工企业项目管理岗位人员和机械设备在位情况的检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机械设备配置情况应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必须在合同履行中落实到位。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做好中标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和机械设备到位情况的记录。各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中标施工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和机械设备到位情况进行检查。中标人未按投标文件履行承诺的,招标人应当要求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中标人作不良行为记录。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中标后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十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应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十三、凡经发改部门核准为应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必须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不得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之外的场所进行交易。
十四、本意见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交通、水利水电等工程可参照或从其行业规定。
十五、本意见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投资,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的投资,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融资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投资。所称的控股,是指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百分之五十以上。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十六、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原汕府办〔2011〕126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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