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鹏街道水头海鲜街管理办公室改造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一、工程概况
大鹏街道水头海鲜街管理办公室改造工程经大鹏街道办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2008年12月19日第37期)通过立项,资金来源为街道自筹。建设单位为大鹏街道办事处,项目经街道平台邀请招标确定施工单位为深圳市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价为502 923.20元。项目开工日期为2009年10月,竣工日期为2010年1月,项目经建设、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共同验收,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
二、工程造价审计情况
该工程经建设单位和深圳市诚信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结算审核,送审造价为615 299.51元,经审计,审定造价为600 317.62元,核减造价14 981.89元,核减率为2.43%(详见***)。
三、财务收入审计情况
截至审计日,大鹏街道办事处未收到关于本项目的拨款。
四、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方面,工程资料较齐全;在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方面,会计资料较完整。但该项目存在未经申请和批准立项就进行建设的问题。
五、存在问题
(一)多计工程造价14 981.89元。原因主要是工程量多计及高套定额单价。
(二)该项目未经申请和批准立项就进行建设。根据送审资料,该项目未报发改部门立项,不符合《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龙府〔2008〕29号)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须经申请并批准立项后方可进行建设的规定。
(三)未按规定及时报审工程竣工决算。该项目竣工日期为2010年1月,直至2011年12月,大鹏街道办才将该工程竣工决算报送至我局审计。该行为与《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龙府〔2008〕29号)第四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60日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区发改部门委托审计部门审核,并在90日内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区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规定不符。
六、审计处理意见
(一)对多计工程造价14 981.89元的问题,根据审计署等六部委联合制定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以调整的规定,多计的造价14 981.89元应予以调减,工程造价以审定造价600 317.62元进行结算。
(二)对项目未经申请和批准立项就进行建设的问题,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程序,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对未按规定及时报审工程竣工决算的问题,建设单位在今后的工程管理中,应严格执行《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审工程竣工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