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类常见问题解答(更新至2021年11月1日)
一、物业服务费用支付问题:
答:(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至物业交付业主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物业交付业主后次月起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
业主空置物业的,应当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受专营服务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任何附加费用。
二、设立业主大会的条件:
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可以向镇政府、街道办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一)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联名的;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超过两年,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业主大会的职权:
答:(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审议、批准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合同;
(四)决定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五)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六)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利用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和使用;
(八)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等业主组织的工作经费;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可以设立业主监事会,聘请业主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业主监事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产生办法、工作职责、所需经费在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
四、业主大会投票表决事项:
业主大会投票表决事项应当书面送交、通过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发送全体业主或者送至全体业主在该物业管理区域的专有部分内,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七日。
公告期限届满,除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事项外,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以约定,对其他表决事项,业主未进行投票的,推定该业主同意参与表决的过半数业主的意见。未参与表决的业主投票权数计算规则和法律后果,应当在公告事项中向全体业主明示。
前款所称的过半数业主,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专有部分面积占参与表决业主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
(二)人数占参与表决业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
投票表决期间,业主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的,筹备组、业主大会或者镇政府、街道办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