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汝琢副主任率团赴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进行残疾人、未成年人保障工作考察
应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议会与新西兰汉密尔顿市议会的邀请,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郭汝琢等一行6人,于2009年11月9日至19日就澳大利亚、新西兰两国地方未成年人、残疾人保护立法及实施方面的工作进行了考察。考察期间,代表团与澳大利亚、新西兰两国悉尼残疾人保障协会、新南威尔士州议会、汉密尔顿市议会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及议员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和座谈,考察了澳大利亚悉尼市、新西兰汉密尔顿市的青少年活动场所。访问期间,代表团还应邀拜访了我驻悉尼、奥克兰总领事馆,与该馆同志就青海省藏区社会经济发展、藏区藏族人民生活情况、藏区维稳工作现状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
通过这次考察,代表团一行首先感到两国均有良好的扶残助残社会环境。一是残疾人普遍受到社会的尊重和重视;二是社会各界热心残疾人工作,把为残疾人服务视为社会责任;三是为各类残疾人提供服务的机构遍及各地,而且向专业化、系列化、小型化、社会化的方向发展。
其次,两国均有一批素质较高的残疾人工作者队伍。澳大利亚、新西兰各地都设有残疾人生活看护中心,其工作人员都有残疾人工作方面的专业知识,有多年的工作经验。
第三,两国均有比较完善的无障碍设施系统。考察团所到之处,无论是商业中心区、住宅生活区,还是乡间农场,都有无障碍设施,而且设施整洁,人文化程度高。一是路口全部坡化,用水泥铺设,简捷实惠;二是人行横道的指示灯配有指示盲人过街的音响设备;三是饭店、商场都配有独立的轮椅式电梯,洗手间有残疾人的专用位置,设施标志醒目;四是停车场在最方便的位置设有残疾人专用车位,机场候机室设有残疾人座位和轮椅,残疾人可以优先登机。
第四,有为残疾人服务的市场机制。各地都有残疾人用品用具专营商店或商场,品种齐全,供残疾人挑选和比较,并当场评估、测试,直到满意为止。销售人员充满人文关怀,随时提供咨询和服务。专营商店或商场的残疾人扶助设施,既可购买,又能租用,还随时展示最新产品。
在未成年人保护与未成年人工作方面,首先是两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比较详细、具体,可操作性较强。如新南威尔士州的《儿童工作准则》,对雇主雇用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的,按照不同情况设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对儿童从事表演和静态***工作,在工作环境、工作时间和管理等方面规定得具体明晰。
其次,少年司法机构人员的专业素质较高。如新南威尔士州的儿童法院由首席治安法官和儿童治安官组成,有资格被任命为儿童治安官的,必须具备首席治安法官认可的处理儿童和青少年事务的能力,儿童治安官严格接受培训。
第三,严格执法,对违法行为制裁严厉,从而营造了遵法守法的良好氛围。考察团所到的几个州市的娱乐场所门口都有保安人员查验身份证,严禁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未成年人到商场或商店购买烟酒时,经营人员必须查验其身份证,不得向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否则该娱乐场所、商场或商店将会受到严厉处罚。
第四,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非刑事化色彩浓厚。澳大利亚、新西兰两国大量采用了不通过法院诉讼而是通过青少年司法会议对实施某些犯罪的青少年给予训诫和警告的措施,或实行社区服务令(剥夺犯罪人的业余时间或日常时间,使其从事社区公益性劳动,从而达到惩罚的目的)。目的在于避免给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贴上犯罪标签,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矫治,预防其重新违法犯罪。这种对未成年人犯罪非刑事化处理的方法是当今国际少年司法的一个趋势。通过考察,代表团建议:
1、积极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残疾人工作的机制和模式,认真修订好我省实施残保法办法,依据已修订的上位法,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在地方立法层面上作出相应规定,赋予残疾人更多的优惠政策。
2、加大扶残助残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坚持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残疾人的利益。
3、从残疾人的特殊需要出发,进一步强化为残疾人心理健康引导服务工作。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的理念,注重研究不同类别残疾人的特殊性,分类指导,分类施助,及时解决残疾人的类别化、个性化问题。
4、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积极为残疾人工作创造物质条件,为残疾人工作提供物质保证,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特别要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
5、为确保未成年人权利的真正实现,应树立起构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的战略观,构建完整的法律体系。
6、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未成年人保护的执法力度,真正做到严格执法,依法执法,确保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及其保障。(国际交流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