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8年度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通告
各供水企业、各物业管理公司等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各专业清洁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居民饮水安全,防止红虫产生,预防疾病,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建设部、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凡于2007年12月31日之后尚未进行水池、水箱等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并取得市水质检测中心有效水质合格证明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须在2008年7月1日之前完成所辖二次供水设施本年度上半年的清洗消毒工作,并在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二次供水设施本年度下半年的清洗消毒工作。除一年两次对二次供水设施的定期清洗消毒外,如发现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的,还应及时组织清洗消毒。 二、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须依法委托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洁机构进行,签订由深圳市水务局统一印制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合同》,并取得深圳市水质检测中心出具的二次供水水质清洗消毒合格证明。 三、各专业清洁机构应做好清洗消毒员工健康状况的监测工作;从事清洗消毒业务时,应严格执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规程,并向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出具清洗消毒人员由水务部门核发的《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以及卫生部门核发的《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四、各有关单位应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和清洗消毒档案,强化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做好水池(箱)的加盖上锁及“三孔”(人孔、透气孔、溢流管管口)的防护工作,对加压泵房和二次供水设施周边排水设施应及时整改,定期投药消毒,防止积水,杜绝蚊虫孳生。停用水池(箱)应及时将水排干。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未进行清洗消毒或未取得市水质检测中心二次供水水质有效合格证明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以及未依法从事清洗消毒业务的单位,我局将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区水务局举报电话: 29996939 传真:29996939 特此通告
深圳市宝安区水务局 二○○八年四月二日 (来源:宝安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