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政府审批服务中心对外服务若干问题的通知
番府〔2001〕23号
各镇政府、南沙管委会,区府直属各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区政府审批服务中心定于4月3日正式对外服务。为确保首批进入审批服务中心的各职能部门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方便投资者和市民群众办理相关的申报审批事项,现将审批服务中心对外服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批进入审批服务中心的职能部门是:区计划局、区规划分局、区建设局、区国土房管局、区市政局、区环保局、区外经贸局、区劳动局、区公安局、区工商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技术监督分局、区卫生防疫站。
二、上述各职能部门进入审批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申报审批业务的范围、项目必须严格按区委、区政府作出的决定执行。具体项目包括:
区计划局:区属单位基本建设投资项目、3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审核上报3000万美元以上和限制类直接投资项目建设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区规划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项目用地规划选址、户外城市雕塑、纪念碑设置审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设计方案的初步设计、城市规划区的分区规划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要点、建设项目建筑设计要点;市政工程报建;违法建设查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区建设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建筑工程勘探、设计、监理申报;收缴村镇建设配套费、建筑企业管理费;人防审批;新成立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建筑工程综合验收。
区国土房管局:新增建设用地、历史建设用地预审;新增建设用地(包括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置换、历史用地项目调整、改变土地用途(含同时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审批;原行政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土地、房屋产权登记。
区市政局: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申领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及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使用证;城市燃气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审批;申领城市供水资质证书;申领园林绿化企业设立、变更和资质等级。
区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审批;核发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初审);环境保护企业资格登记。
区外经贸局: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报)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调解涉外经济纠纷;现场指导、协调项目审批及其相关的工作。
区劳动局:因工伤病、非因工伤病,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伤病(工伤)性质确定审批;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审批;焊工考核发证审批;社会力量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招用流动人员审批;境外人员就业许可证审批。
区公安局:消防业务审批、咨询服务;申办《刻章许可证》。
区工商分局:企业登记(国营、集体);外资企业登记;私营企业登记;合同鉴证。
区国税局:市桥镇内所有新开业户的税务登记,并核发税务登记证、外资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外资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市桥镇外的其他镇(区)除个体户以外的新办企业的税务登记,并核发税务登记证、外资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外资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
区地税局:核发市桥城区所有新办个体户、企业、单位税务登记证;核发其余镇(区)的除个体户以外的新办企业、单位税务登记证。
区技术监督分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报建、报装、检验、使用、修理、改造、搬迁等项目的登记、收报业务。
区卫生防疫站:本级审批的新开办投资企业各类卫生许可证申领登记及相关业务咨询;代理国家或省审批的化妆品、涉水产品(如:水管、净水剂)、食品(如: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等联系业务。
三、上述己确定进入审批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的申报审批事项,自审批服务中心正式对外服务之日起,原受理点必须同时关闭,停止相应的业务。上述各有关职能部门曾发布的通告,如与本通知规定不符或有矛盾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未经区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擅自在原受理点或其他地点受理上述申报审批业务。
四、因受条件限制,上述己进入审批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的申报审批事项相对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暂时仍然由原代理银行收缴,待代理机构公开招标后再集中到审批服务中心统一收取。
五、首批进入审批服务中心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做好审批业务点迁移的各项工作,要在原业务受理点设置明显的标志和指引,为投资者和市民群众到新的受理点办理有关手续提供方便。番禺日报社、番禺电台、番禺电视台要配合区政府审批服务中心的正式启用做好宣传工作。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