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
最高每年可获救助10万元
??为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帮助城乡困难群众解决遇到大病怪病就一筹莫展的实际困难,我市近期出台了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目前该政策已经通过市委、市政府研究批准,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据市民政局副局长曾立平介绍,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主要解决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经各种医疗保险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住院医疗费。救助对象为患重特大疾病,个人年度内住院所开支的医疗费用,扣除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以及各种商业保险支付或赔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剔除参保参合报费目录外用药费用、社会捐赠(含各项优惠减免)及单位补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在10万(含10万元)以上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原因造成的困难家庭的城乡居民。
??按照救助政策,先期将尿毒症(肾功能衰竭)、***症(含白血病、宫颈***、乳腺***、恶性***等治疗难度大的病种)、脑血栓(偏瘫)、重症胰腺炎(急性坏死性)、心脏瓣膜移植术、坏死性肠梗阻、先天性心脏病、重度精神疾病等八类医疗费用较高、社会影响大的病种纳入救助范围。救助标准按个人负担医疗费40%的比例救助,个人年度内最高救助限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只对救助对象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救助。超出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三个目录标准范围的费用,交通肇事、打架斗殴、吸食毒品、酗酒和***等引发伤害和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医疗费用以及常规医疗救助和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费用均不属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