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穗天食药监公告〔2018〕49号)
广州煜先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本局于2017年12月19日对你单位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经营第三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作出(穂天)食药监械罚〔2017〕AF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改正未经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2.没收“水光致润TM医用透明质酸钠凝胶”200支、“MediFac?硅橡胶鼻梁植入物”4只;3.处85000元罚款。
本局2018年2月21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公告穗天食药监公告[2017]AF85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你单位未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中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现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发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由于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自2018年3月9日起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并缴清逾期加处罚款85000元(捌万伍元整)。逾期不履行,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广州市天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18日
(本局联系人:徐航、朱伦山;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长兴路123号;联系电话:020-87263026)
公告原文:公告(穗天食药监公告〔2018〕49号).ceb(请点击左边链接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