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改造房屋结构房东要求解除合同
租客改造房屋结构
房东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判决:被告恢复、返还承租房屋,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把房屋出租给他人,租客擅自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改造,造成了一定的消防安全隐患,房屋所有人要求中止房屋租赁合同,究竟哪方属违约?昨日,记者获悉,经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恢复、返还承租房屋,并支付违约金。
2008年10月初,家住顺庆区的付港云(化名)在网上发布了一条出租房屋的信息。不久,一位叫孙观英(化名)的人与他联系,表示愿意承租这套房屋,两人在当年10月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付港云把自己所拥有的位于顺庆区西门坝街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孙观英,约定租期96个月。
然而,付港云在一次收取房租的过程中发现自己的房屋变了样。孙观英租房后,擅自改动了房屋承重结构,把房屋上下两层进行隔离,分成单间又出租给他人。付港云说,不仅如此,他还私拉管线,造成了一定的消防安全隐患。
付港云随即要求孙观英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把房屋恢复原状,但孙观英对此置之不理。后来,付港云连续两次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关系。为了继续承租房屋,孙观英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2013年,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除合同通知书》有效,驳回了孙观英的诉求。然而,孙观英仍拒不腾退房屋,一直使用房屋至2014年4月。无奈之下,付港云将孙观英起诉到顺庆区人民法院。
日前,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了解到,经审理查明,两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合同中,双方特别约定乙方租用房屋,在不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下可进行小改动,并将改造成公寓出租或用于办公和居住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等,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中止合同。
两人签订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法院相关负责人说,孙观英在承租期间,未经付港云允许,擅自在房屋承重墙上开门洞,破坏了房屋的主体结构,其行为已超出合同中约定的小改动范围,属于违反合同约定,付港云有权解除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决孙观英把承租自付港云所有的房屋恢复原状返还,并支付违约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