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家暴受害者撑起法律保护伞万秀区人民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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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当他喝醉酒,我就很害怕,不知道他又要对我做什么……”申请人何某某对法院干警说。12月9日,万秀区人民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受到家庭暴力威胁的何某某(女)进行人身安全保护。这是2022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万秀区人民法院发出的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何某某与杨某于2015年6月4日登记结婚,并育有两子。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某多次在酒后使用暴力对待何某某。2022年10月23日,杨某再次暴力对待何某某,造成何某某急性外伤后头痛,医生建议何某某在家休息3天。2022年12月5日,何某某向万秀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承办法官受理此案后,立即与申请人何某某、被申请人杨某取得联系,就何某某的申请依法向公安机关调取治安案件宗卷材料,结合何某某提供的受伤照片、医院就诊的门诊病历、门诊病假证明书等证据,能够认定何某某存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能性,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杨某对何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杨某骚扰、***、接触何某某。该保护令依法向何某某、杨某、辖区派出所、妇联、两人所在社区送达。若杨某再次施暴,违反该裁定,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结合暴力行为可能对何某某造成的心理创伤,万秀区人民法院联合妇联、社区为何某某安排了心理咨询。
万秀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通过快审快结,部门联动,多方协助等措施,积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为家暴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筑起坚实屏障,为维护家庭和谐、社会安宁作出积极贡献。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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