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建平县工作协调组第18批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建平县工作协调组第18批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
5月13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朝阳市工作协调组转交第18批环境信访投诉问题2件,未标注*号。我县高度重视,县政府坚持即接即办、即查即究、即查即改原则,县政府主要领导亲自督办案件调查进度,并进行审核,严格督办、严格追责,全力推进迅速解决市工作协调组交办的案件。截至目前,交办的该件信访投诉问题已办结完毕。查证举报情况重复访属实1件,不属实1件。
建平县群众信访举报查处情况一览表
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污染 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 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备注 |
1 | 2718 | 建平县第三供热公司燃煤锅炉排污严重影响小区居民正常生活,有风天屋内都是黑煤雨、不能开窗,风大时漫天黑云。 | 大气 | 目前是非供暖期,建平县城北供暖有限公司供暖锅炉处于停运状态。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现存的约5000吨燃煤已经全部覆盖,厂区内无炉渣存放,全部出售综合利用。经查询建平县环境监测站2016年12月19、20日监督性监测报告,锅炉废气排放颗粒物浓度44.2mg/m3、二氧化硫浓度62mg/m3、氮氧化物浓度106mg/m3;2017年3月7日监督性监测报告,锅炉废气排放颗粒物浓度47.4mg/m3、二氧化硫浓度71mg/m3、氮氧化物浓度230.7mg/m3,两次监测锅炉废气主要指标均符合排放标准。经查阅运行期间环境现场监察记录,该公司煤场渣场全部覆盖,脱硫除尘设施运行正常。举报人反映的建平县第三供热公司(建平县城北供暖有限公司)燃煤锅炉排污严重影响小区居民正常生活,有风天屋内都是黑煤雨、不能开窗,风大时漫天黑云问题不属实。 | 不属实 | ||
2 | 2878 | 2006年冬,江苏商人杜某在建平县国土局、青峰山镇山嘴(咀)村村委会的帮助下,占用山嘴(咀)村村民耕地上百亩挖采矿石;该企业虽于2007年被取缔,但仍堆放有长约200米、宽约100米、高约6米的废毛料堆,并留有周长1000余米的深坑,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并危及村民出行安全。举报人称矿主杜某在离开该村时将复耕费交给村委会,但村委会迟迟不予复耕。 | 生态 | 杜军到青峰山镇山咀村开采矿石不是山咀村招商引资来的,而是杜军与辽宁省新财矿业有限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后到山咀村开采矿石。举报人反映的2006年冬,江苏商人杜某在建平县国土局、青峰山镇山咀村村委会的帮助下,情况不属实。 2006年10月8日,杜军与建平新财矿业有限公司签订《企业内部采矿合同》。2007年4月起开始占地采矿,2007年底因矿业整顿停采至今,采矿期间占用了青峰山乡山咀村田杖子组集体耕地68.02亩。 2007年9月13日建平县国土资源局向杜军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决字[2007]117号),处罚面积2.09亩(此卷辽宁省公安厅11.13专案组未退回)。2008年6月24日建平县国土资源局向杜军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决字[2008]68号),处罚面积65.93亩,责令杜军缴纳罚款121.***万元;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将堆放的固体废弃物清理干净,将破坏的土地恢复原状。因杜军未履行处罚决定要求内容,建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2月27日将此案件移交建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日以涉嫌非法占用耕地罪,将杜军非法占地案移交建平县公安局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平县公安局2017年5月15日提供的材料说明:2009年2月期间,建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曾向建平县公安局移送过杜军非法占地案卷,由于时值辽宁省11.13专案组进驻建平县开展打黑及涉国土资源类案件专项行动期间,建平县公安局认为杜军非法占地案应在专案侦办范围之列,建议建平县国土资源局将此类案卷移交省11.13专案组。 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年4月22日作出的司法建议书《(2016)辽1322行再00003号》、行政裁定书《(2016)辽1322行再00003号》裁定撤销建平县人民法院(2009)建行执字第00132号行政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杜军非法占地案行政处罚决定,建议国土资源局将杜军占地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杜军自2007年4月起,未取得土地审批手续在青峰山乡山咀村田杖子组占用集体土地44107.50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33587.17平方米,旱地10365平方米,滩涂155.33平方米)用于开采铁矿石和堆放固体废弃物,我局于2008年6月24日,对其下达《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建国土资罚决定[2008]68号)。并于2009年3月23日,将该案件移送建平县公安局,当时公安局提出移交案卷需国土局、公安局、检察院等几个部门沟通等原因未接收此案件。2016年我局按建平县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2006)辽1322行再00003号建议,于2016年5月23日再次向建平县公安局移送该案件时,公安局提出杜军违法占地案件重新出具第二次土地调查宗地图(该案件发生在2007年,我局出具的是第一次土地调查数据库地类,公安部门要求2010年1月1日后移送案件应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地类),做出土地破坏程度鉴定、重新出具非法占地地类认定书、重新出具现在时间的案件移送书及调查报告。根据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该案件所占旱地2449.39平方米,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普通耕地10亩以上)。 现场有3个毛堆1个矿坑,矿坑周长为691米。早在举报人反映之前,2016年青峰山镇政府就已经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矿坑周围用铁丝进行了网护,设立了安全警示标识。 2006年12月23日,杜军向山咀村交纳植被恢复费8万元;按照协议书约定,矿区资源开采结束后,杜军负责组织开采地段的复耕;除此之外,杜军未向村委会交纳任何资金。 2006年12月,青峰山镇山嘴村田杖子村民组组长杨武和江苏人杜军(辽宁省新财矿业有限公司四矿4-20号矿区法定承包人)委托秦晓华到山嘴村村委会,请求村委会就杜军使用矿区内田杖子组村民土地开矿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进行盖章认可。时任山嘴村党支部书记、主任张树昌与秦晓华协商达成一致:杜军将铁矿资源采完后将土地恢复原样,杜军在开采期间,每年向村里交8万元管理费。2006年12月23日,张树昌安排村会计以恢复植被费的名义(实际为村收取的管理费)收取杜军管理费8万元,该笔款项入村帐后用于建村委会办公楼支出,山嘴村只收取杜军一年管理费计8万元。2007年5月该矿停产。 | 属实 | 针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及现场调查发现的问题,建平县县委、县政府正在组织青峰山镇党委、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杜军占用土地的恢复治理方案,并尽快组织实施。 | 重复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