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7年第13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2017年第13号
2017年8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菏泽市经济开发区2017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7〕712号)批准征收我市土地11.1346公顷。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及用途
地块一:位于常屯社区建设用地以南,济南路以西,常屯社区建设用地以北,常屯社区建设用地以东,总面积0.8333公顷,涉及岳程办事处常屯社区1个社区土地;土地0.8333公顷(全部为工矿用地)。该地块土地作为轻工用地。
地块二:位于丹阳东路以南,常屯社区建设用地以西,常屯社区建设用地以北,郑州路以东,总面积1.1894公顷,涉及岳程办事处常屯社区1个社区土地;土地1.1894公顷(全部为工矿用地)。该地块土地作为轻工用地。
地块三:位于仝庄社区建设用地、园地、规划中华路以南,仝庄社区园地、张西社区耕地、张西社区建设用地以西,奔腾建筑公司以北,郑州路以东,总面积3.4532公顷,涉及丹阳办事处仝庄社区1个社区土地;土地3.4532公顷(全部为工矿用地)。该地块土地作为轻工用地。
地块四:位于西南隅社区林地以南,西南隅社区林地、西南隅社区耕地以西,西南隅社区林地以北,西南隅社区林地以东,总面积5.6587公顷,涉及岳程办事处西南隅社区1个社区土地;土地5.6587公顷(其中耕地0.8945公顷,林地4.6716公顷,沟渠0.0926公顷)。该地块土地作为仓储用地。
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后。
三、交付土地
本公告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相关各方应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四、其他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对本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菏泽市经济开发区2017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7〕712号)有异议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新运;联系电话:053****2625。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