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菏泽市交通运输局
二、承办机构:菏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执法机构设置:执法一科、执法二科、违法处理室
办公地址:菏泽市牡丹南路2111号
联系方式:0530—5354003
二、执法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章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中共菏泽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关于调整市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设置的通知》(菏编[2019]39号)、受市交通运输局委托执法,行使法律法规赋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相关执法职责,以市交通运输局名义实行统一执法。
三、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6、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8、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10、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11、山东省港口条例
1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1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1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1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16.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17.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18.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19.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20.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2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23.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24.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25.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26.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27.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28.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
29.山东省航道管理规定
30.山东省渡运管理办法
四、办理基本流程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处罚事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五、办理时限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等。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裁决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向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督察科
投诉电话:5354003
信函投诉:菏泽市牡丹南路2111号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八、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法定时间
九、受理条件
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进行执法检查时,道路运输车辆需提供道路运输证及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