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粮食经营规范管理公告
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为加强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和运输的监管,促进粮食经营者依法经营、守法经营,切实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了《随州市粮食经营规范管理的意见》(随政办发[2011]58号)。现将粮食经营规范管理的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规范管理就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经营者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等方面做出动态综合评价,量化考评,将粮食经营者划分为不同的监管类别,有针对性地实施监管,提高粮食流通行政管理能力和行业指导水平。
二、规范管理适用于随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和运输,且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或纳入粮食流通统计报表管理范围的粮食经营者。
三、粮食经营者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应对所辖区域的粮食经营者进行年度审核。
粮食经营者要在收购场所张贴粮食收购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及时支付售粮款,切实维护种粮农民利益。粮食销售活动中,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优;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粮食销售出库前,须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且质量鉴定报告随货同行,严禁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供应政策性粮食,需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未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或者供应的粮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粮食经营者必须保持必要的库存量,履行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义务。
四、粮食收购现场必须配备与粮食定等作价相适应的检验仪器。特别是年经营量在500吨及以上的粮食经营者,要建立面积不小于40m2的检验室,配备扦样器、检验砻谷机、检验碾米机、容重器、干燥箱、验杂筛、感量0.01克的天平和分析天平等必要仪器。
五、粮食年收购量在500吨以下的经营者,应有粮食质量检验资质的兼职检验人员;粮食年收购量在500吨及以上的,应有1名具有粮食质量检验资质的专职检验员;粮食年收购量在15000吨及以上的,应有2名以上具有粮食质量检验资质的专职检验员。对未按规定配备检验人员的企业,要督促其按相关规定配备配齐检验人员。
六、粮食入库时,必须填写规范的粮食入库检验凭证,载明粮食等级、水分、杂质等涉及增扣价指标。要建立健全粮食质量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有资质粮食质监站出具的粮食入库质量验收报告、粮食出库检验报告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粮食储存品质分析报告。粮食质量档案待粮食出库结束后仍要妥善保管3年以上。对不建立粮食质量档案,不执行粮食出入库检验制度的企业,要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处罚。
七、粮食经营者要设立粮食保管账,做到账卡、账账、账实相符,确保粮食储存管理规范化。粮食储存要按照不同品种、性质、生产年份、等级、食用和非食用等进行分类存放,并及时、准确填写“库存粮食货位卡”;粮食出库时,要做好粮食出库质量、数量记录。
要合理设置粮食储存区,做到储存区与办公区、生活区有效隔离,并常年保持清洁;要对粮食仓库编排号码,健全设备使用、保养、维修、报废等制度;按《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严格执行粮食储存年限规定。特殊情况下,超年限储存的粮食出库前,必须经有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质量鉴定,依据鉴定结果,明确粮食用途;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粮食的,移交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粮食经营者要按要求配备统计人员,规模企业按要求配备电脑;并如实填写、及时上报粮食基础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漏报和迟报,更不得伪造、篡改原始记录,确保统计台账与统计报表中的数据相一致。各类统计报表上报时,需经统计人员签名、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加盖填报单位公章后,于每月28日前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经营者的粮食统计台账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违反粮食统计制度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予以处罚。
九、凡仓容规模在500吨以上 (罐容规模在100吨以上),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到所在地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储粮化学药剂数量等。粮油仓储企业备案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更新备案。不按规定备案、更新备案或者备案、更新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十、粮食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企业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储粮化学药剂要存放在专用的药品库内,实行双人管理,对药剂、药剂包装物领用及回收进行严格登记;熏蒸作业时,要制订详实的粮食熏蒸方案,严格按《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操作,不得超剂量、超次数熏蒸粮食。
十一、依据有关规定,对粮食经营企业实行动态综合评价,量化考评,划分出一、二、三类企业。对一类企业开辟“绿色通道”,给予政策倾斜,并通报表彰;对二类企业加强督促指导,逐步提高规范经营水平;对三类企业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
随州市粮食局
201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