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委管委会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高新区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中共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的决定》(鄂发[2006]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自主创新长效机制建设的意见》(鄂发[2010]12号),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高新区创新体系建设,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孝感高新区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大财政投入,设立高新区科技创新发展基金
(一)从2013年起,高新区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设立孝感高新区科技创新发展基金,用于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建设和高新人才工程建设。通过财政资金引导,撬动民间资本投入,力争到“十二五”末,高新区财政科技投入占全部财政支出的比例高于2%,全社会研发投入占GDP比重达到3%。
二、加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重点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
(二)按照“政府引导建立、社会参与投资、企业开发建设、市场化运营管理”的理念,改革孵化器、加速器管理模式,在继续办好孝感国家级创业服务中心的前提下,鼓励新建专业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企业加速器(注:加速器是孵化器的高级形态,主要对“蹦的高、跑得快的瞪羚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
(三)鼓励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孵化器和加速器。孵化器和加速器项目适用工业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和政策,相关职能部门在土地规划、项目审批方面优先支持。
(四)给予孵化器和加速器招商政策鼓励。孵化器投资主体或引荐人每引进1家孵化企业(须经高新区确认)奖励1万元。加速器投资主体或引荐人每引进1家“瞪羚企业”(须经高新区确认)奖励2万元。
(五)给予入驻企业房租补贴。高新区管委会对孵化器和加速器入驻企业第一年给予100%、第二年给予50%的房租补贴。
(六)鼓励孵化器和加速器投资主体单独或者联合各类社会投融资机构设立创业种子资金。高新区管委会视孵化器、加速器建设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七)给予孵化器和加速器培育成果奖励。孵化器和加速器内的企业在入孵、入驻期间,或毕业落户孝感高新区1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新区财政对孵化器和加速器投资主体奖励5万元。
三、以企业为主体,着力提升高新区自主创新能力
(八)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企业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从当年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规模以上企业不低于1%、大型企业不低于2%、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3%。对研发实际支出占当年销售收入比例超过5%的企业(军工企业除外),高新区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九)鼓励企业建立各类创新服务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平台(指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检验检测中心、实验室等),遵照孝发[2012]13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高新区财政视情况予以一定的匹配奖励。
(十)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市政府奖励20万元,高新区匹配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政府奖励10万元,高新区匹配奖励5万元。
(十一)鼓励企业积极申报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高新区分别给予每件3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
(十二)加大科技成果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及个人,按照《孝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予以奖励(军品成果不在奖励之列)。
(十三)鼓励企业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对企业建立并开展实质性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院士(专家)工作站或博士后工作站,市政府一次性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高新区匹配奖励10万元。
四、实施招才引智工程,建立“人才特区”
高新区重点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高端科技研发人才、高层次企业管理人才、高水平营销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本办法所称“人才”由市人才办和高新区共同确认,主要系指国家“千人计划”、湖北省“百人计划”、孝感市“121”专业技术、孝感市“151”企业经营管理、孝感市“636”高技能人才。
(十四)扶持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对引进人才在高新区投资创办企业,由高新区根据项目情况一次性给予10-50万元的创业资助。有融资要求的,给予三年期内100-300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补助。高新区给引进人才提供三年内150平方米工作场所的租金补助。
(十五)支持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来高新区创新,一次性给予10-20万元不等的创新资助。对引进人才在国家、省级部门立项的项目,高新区财政给予一定的科研资助;引进人才技术成果在高新区转化的,其技术成果可按注册资本的30%-70%作价入股;鼓励用人单位对高层次人才进行股权、期权激励。
(十六)优化人才服务环境。高新区从2013年起,开始建立一定数量的人才公寓;对引进人才及其家属子女,在住房、就业、就学、就医等方面给予孝感市城市居民同等待遇;引进高层人才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企业,支付的人才安家费、住房补贴等列入生产经营成本。支持人才中介机构入驻高新区,对入驻高新区的人才中介机构为高新区引进人才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加强科技与金融结合,建设高新区金融港
(十七)按照“政府引导投资,社会资本入股投资”的模式,成立高新区高创投融资有限公司,办好高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扩大融资实力,开展项目融资。
(十八)拓展融资渠道,打造高新区金融港。鼓励市内现有银行、信合、担保、小贷、保险公司等到金融港设立分支机构、前台或窗口。成立工作专班,引进其它风投、创投、证券、基金和国内外各类银行进驻金融港。
(十九)给予进驻金融港的各类金融机构一定的政策补贴。凡在金融港购买业务用房的,由高新区管委会给予一定的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500元,最高补贴总额为20万元;凡在金融港租赁业务用房的,高新区连续三年给予50%房租补贴,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
(二十)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区内第一家在“新三板”上市的企业,高新区给予奖励100万元;以后凡在“新三板”上市的企业,高新区财政一次性奖励80万元。企业在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上市,高新区在市政府给予每家上市企业奖励100万元的基础上,匹配奖励50万元。
(二十一)支持高新区企业发行债券(票据)。以费用补贴方式,支持高新区企业通过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直接融资,创新推出中小企业集合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等直接融资产品。
(二十二)鼓励金融机构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仓单质押、应收账款保理等金融创新产品。
六、建设特色产业基地,打造创新型产业集群
高新区把先进装备制造、光电子信息作为主导产业来打造;把现代化服务业和生物医药产业(含医疗器械)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来培育;以矿山自卸车、重型平板车、重型越野车为重点,建设特种汽车产业基地;继续通过技术改造提升纺织服装产业和食品加工产业。
(二十三)加快培育产业龙头企业。从2013年起,凡符合孝感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且当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的企业,高新区财政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以后,企业销售收入每年新增10亿元,即增加10万元的奖励。
(二十四)鼓励企业快速成长。小企业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市政府一次性奖励1万元,高新区财政匹配奖励1万元。
(二十五)鼓励企业多作贡献。对年税收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遵照孝发[2012]13号文件精神,由市政府予以奖励,高新区视情况匹配奖励。
(二十六)鼓励企业向上申报项目。企业当年争取国家和省级项目资金1000万元以上、500-1000万元、200-500万元,高新区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二十七)鼓励建立产业技术研究院。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或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高新区视其规模予以每家20-50万元的奖励。
七、其它
(二十八)支持企业“创优创名”和管理体系认证。获得中国、湖北名牌产品企业,获得中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的企业,遵照孝发[2012]13号文件精神,由市政府予以奖励,高新区视情况匹配奖励。
(二十九)支持高新区企业参与标准制定。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经认证的企业,遵照孝发[2012]13号文件精神,由市政府予以奖励,高新区视情况匹配奖励。
(三十)鼓励高新区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拓展海外市场。自2013年起,企业当年直接出口创汇每增加500万美元,高新区财政即给予5万元奖励,年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八、附则
本实施意见另行制定实施细则,自2013年7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高新区核心园区,由孝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原公布政策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高新区工委 高新区管委会
2013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