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关于我区国IV标准车用柴油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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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6月05日发表
区各石油经营单位: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国IV标准车用柴油价格的通知通知》(粤价发电〔2013〕54号)规定,自2013年12月31日24时起我区国IV标准车用柴油价格按附表执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加油站须按规定标明成品油的品名和单价,可在不超过
最高销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销售价格。对擅自高于
最高销售价格的销售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
***:高明区国IV标准车用柴油销售价格表
佛山市高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2013年12月31日
***:
高明区国IV标准车用柴油销售价格表
(自2013年12月31日24时起执行)
品名 | 最高批发价 | 最高零售价 | 备注 | |
元/吨 | 元/吨 | 元/升 | ||
0号柴油(IV) | 8600 | 8900 | 7.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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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30 14:11:31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