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23053号原告李志强诉被告黄剑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黄剑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志强诉被告黄剑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于2019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宣告了判决。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605民初230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黄剑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李志强支付货款56000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2018年5月27日至实际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履行上述判决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作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