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系列解读之四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于2017年5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在创新完善劳动人事仲裁制度机制等方面有许多亮点,为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相关部门和机构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增添了新的规章依据,给我们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上支撑和保障。
该《办法》的实施对进一步推进我们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设计了哪些新的制度规范?给我们的仲裁工作方式方法注入哪些新的活力?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特别规定的视角看,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亮点一、简易程序
仲裁机构可以适用,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该《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仲裁机构审理简单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仲裁机构可以书面审理、当庭裁决。该《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仲裁机构可以采用缩短答辩期、举证期限、书面审理、当庭裁决、电子送达等办案方式。
亮点二、地方总工会在50人以上集体争议案件中的作用机制
仲裁机构可以通知地方总工会等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协助解决争议。该《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职工一方当事人在50人以上的集体争议案件,仲裁机构可以根据案件处理需要,通知地方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或者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协助解决争议。
经职工一方申请,地方总工会应当及时指导和协助。该《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发生职工一方人数为50人以上的集体争议,经职工一方当事人申请,地方总工会应当及时指导和协助其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反映职工意见和要求,提出解决方案,并可以根据职工的委托派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亮点三、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争议多发地区的调解组织、仲裁机构派驻工作人员。该《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多发的地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仲裁机构派驻法律援助工作人员。
职工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申请法律援助的,无需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该《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发生劳动、人事争议,职工在与用人单位协商、调解和仲裁活动中,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其中职工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申请法律援助的,无需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
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发出法律援助建议函。该《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调解组织、仲裁机构认为职工方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发出法律援助建议函;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职工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可以当即予以法律援助的特定情形。该《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当即决定对职工一方当事人予以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机构也可以当即对其提供法律援助,同时报法律援助机构:(一)可能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导致不良影响的;(二)职工当事人可能面临人身危险和重大财产损害的。
亮点四、履职安全保障。
该《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禁止携带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限制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仲裁场所。仲裁参加人和其他人员应当配合仲裁机构的安全检查,遵守仲裁庭纪律。
亮点五、撤销案件。
该《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对本委员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发现当事人在调解、仲裁过程中恶意串通、作出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或者隐瞒关键证据等,导致仲裁机构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不清、处理结果错误,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决定撤销,并予以重新处理。
决定重新处理的案件,由作出原生效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的仲裁机构作出仲裁决定书,决定撤销原仲裁裁决书、调解书。
仲裁机构应当自作出撤销决定之日起5日内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综上,该《办法》的实施解决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实践中遇到的一些程序障碍,使得处理工作更富有可操作性,更加有利于做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仲裁院供稿)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
网址链接:http://zwgk.gd.gov.cn/006939748/201704/t20170413_7006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