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平检察院依法批捕一名生产销售毒豆芽犯罪嫌疑人
日前,通过“两法衔接”平台,金平区检察院***监督金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金平公安分局移送一宗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近日,该案移送我院提请批捕,我院侦监科在认真、全面审查案件后,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某。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自2010年开始在汕头市金平区某家庭作坊生产黄豆芽和绿豆芽,并在汕头市鮀浦市场摆摊进行销售。自2011年年中开始,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为达到缩短豆芽的生长过程及使豆芽长相好看等目的,违法在生产豆芽的过程中添加含有“4-氯苯氧乙酸那”和“6-苄基腺嘌呤”成分的豆芽无根剂,并将生产的豆芽进行销售。金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9月突击检查其“毒豆芽”加工场,在该场所内发现有漂白粉1袋及黄、绿豆芽半成品共18缸,经依法对上述物品查封并随机抽样送检后,均检出“6-苄基腺嘌呤”和“4-緑苯氧乙酸钠”等国家禁用物质。
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添加“豆芽无根剂”后,豆芽生长周期快,产量相对提高,外观肥大,卖相好,且保鲜期延长。根据有关资料,长期摄入该添加剂会使儿童发育早熟、女性生理发生改变、老年人骨质疏松,甚至发生致***、致畸的严重后果,“毒豆芽”已成为食品安全隐患之一,必须严厉打击。主办检察官认真审查全部案卷材料,提审犯罪嫌疑人,因该案犯罪手法具有隐蔽性,犯罪嫌疑人辩称其不知道“豆芽无根剂”的成分,办案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明知豆芽使用添加剂前后区别甚大,但仍采取听之任之、消极放任的心理态度,虽不希望,但又不设法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主观上明知系对人体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添加,生产后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法予以逮捕。(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