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鹏新区安监局案件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设立安全生产行政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负责指导、决定本办立案查处的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工作,审议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案件,研究其他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案审会委员人数为单数,由本办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副局长、应急指挥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各科室、中心负责人担任委员,副主任作为行政执法人员时,不担任案审会副主任,科室工作人员作为行政执法人员时,该科室负责人不担任案审会委员。
因案审会成员不符合本规定的情形,案审会委员人数为双数时,由案审会主任确定案审会成员。
案审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科,负责处理案审会日常事务。案审会办公室工作职责(以下简称案审办):
(一)负责对案件承办机构提交的案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查(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2)办理程序的合法性和手续的完备性;(3)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之间是否关联、相互印证,证据是否确凿;(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5)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二)负责在案审会审理会议召开3日前向案审会成员报送有关的案件材料;
(三)承办案审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编写案审会会议纪要和由案审会提出案件办理意见的集体讨论记录。
第三条 案审会审议实行集体审议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各委员权利义务平等。
第四条 案审会审议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 案审会审议事项及审查
第五条 案审会审议下列行政执法案件:
(一)拟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的重大违法案件(以下称重大违法案件);
(二)没收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二万元以上的,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或非法生产经营的设备设施折合人民币二万元以上的;
(三)拟责令停产停业的;
(四)拟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
(五)拟关闭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
(六)拟建议公安部门对违法行为人采取行政拘留的;
(七)拟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
(八)拟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的;
(九)行政执法案件经听证程序,但听证报告结论与原先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一致的;
(十)案审会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案件。
其他立案查处的案件,可由案审办审核后,报案审会主任批准。
第六条 提请案审会讨论的案件,需由行政执法人员或相关部门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及说明理由,并附案件处理报告或书面材料,报案审办审查。
第七条 案件处理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准确、详细反映案件事实,并附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八条 案审办对提请案审会讨论的处理报告及相关材料按以下要求进行审查:
(一)是否属于本规定的提交案审会讨论案件的范围;
(二)提请案审会讨论的案件是否已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提请审议的案件处理报告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四)提请审议的案件执法机构是否对处理意见明确表态。
第九条 案审办对案件材料进行初审后,制作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对案件材料不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需要退查或者补充调查的,报经批准后退回承办机构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对案件材料齐全,具备审议条件的,提交案审会进行集体审议。
案审办必要时可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进行初审,各业务部门应配合案审办的工作。
第三章 案件审议
第十条 案审会议为非常设性会议。
第十一条 案审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案审办应于案审会议召开前两日内通知各副主任、委员;案审会议召开,各副主任、委员应妥善安排工作,准时参加。
第十二条 案审会议审议违法案件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通知案审办并获主任批准。案件承办人员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到办事处辖区的案件审理,可邀请该办事处分管领导或安全办负责人参加案审会,其他需要列席会议人员由案审会主任确定。
第十三条 案审会委员遇有以下规定情形应当回避时,应当报主任决定;主任需回避时,由案审会委员集体决定:
(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办理的。
第十四条 案审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办人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二)部门负责人发表意见;
(三)案审会其他委员、副主任、主任发表意见。
发表意见应当作出明确的同意或不同意的表示,并阐明
理由;主持人在归纳案审会成员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审议结论。
第十五条 案审会审议案件,主要审议下列方面: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包括违法事实是否存在、当事人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主要违法行为、情节和性质,以及案件所涉及的数据计算是否准确。
(二)证据是否确凿。包括有确凿的证据、证据间是否相互印证及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等。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第十六条 案审会委员对审议的案件独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案审会的决定必须经出席案审会成员半数以上的表决同意方能通过。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保留并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 案审会对案件经审议,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经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构成违法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行政执法委托机关的名义,依法予以处罚;
(四)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能补正的,由案件承办机构补正;
(五)违法案件依法不属于安监部门管辖的,填写《案件移送书》,移送有关部门;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案审办根据案审会集体审议形成的审议意见,通知案件行政执法部门。案审会审议记录应当附卷,交由执法部门保存。
第二十条 案件行政执法部门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或者听证活动结束后3日内,将有关情况及笔录报送案审办,案审办将上述情况报送主任;必要时可以再次召集案审会进行审议。
第二十一条 对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案件承办部门制作法律文书,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 案件的初审工作,案审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案审会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在一个半月内审结。对案情复杂的案件,报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综合科(法制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