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拓宽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投资渠道,推动社区集体经济由单一的租赁型向投资、服务、管理型实体经济转变,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国资委是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的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龙岗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包括社区和居民小组两级股份合作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资金支持项目实行核准制。
(一)专项扶持项目类型和支持条件按如下规定执行。
1.开发建设及改造类。
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单独或联合改造、开发建设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工业园区、创新产业园、文化产业园、众创空间、文体旅游景区(点)、教育培训基地(点)和医疗养老基地(点)以及发展商贸物流、办公酒店、专业市场等项目给予50%的贷款贴息扶持,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其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或改造费用30%的扶持,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其改造、招商期间实际租金损失(按原租赁合同计算)50%的扶持,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与其他租金损失扶持不重复扶持。
2.清理淘汰低端企业类。
(1)配合政府业态整治。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积极配合政府开展重点区域业态整治或市容环境提升,造成公司租金损失的,给予其改造、招商期间实际租金损失(按原租赁合同计算)50%的扶持,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与其他租金损失扶持不重复扶持。
(2)清理淘汰低端企业。按政府要求清理淘汰低端企业(不含无证无照企业),造成公司租金损失的,在其新引进经区相关部门认定的高端产业项目时,给予其改造、招商期间实际租金损失(按原租赁合同计算)50%的扶持,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与其他租金损失扶持不重复扶持。
3.为企业配套类。
支持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自办或与社会力量合办社区服务实体,为区内大企业、工业园区提供商业休闲、餐饮、员工公寓、教育培训、医疗卫生、文体娱乐等配套设施及服务,给予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项目投资额30%的扶持,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配合政府建设类。
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积极配合政府主导的拆迁、土地整备、城市更新、重大项目建设、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造成的实际利益损失给予扶持,一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5.打造产业集聚基地、专业市场及公共服务平台类。
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为家具、眼镜、珠宝、玩具、工艺品等优势传统产业打造产业集聚基地、专业市场;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以各种方式合作建设研发平台或科技创新载体,或者为建设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创新平台提供物业保障或配套服务的,给予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建设费用30%的扶持,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6.物业管理提升类。
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成立物业管理经营实体开展社区物业管理,对其设备购置、资质提升等给予资金支持,给予其为扩大业务而进行的投资额20%的扶持,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7.改革发展类
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开展政经分离、发展规划、股权改革、转型发展、规范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应用提升综合监管服务系统等改革工作经费给予扶持,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
8.企业能力倍增类。
(1)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结合产业规划和自身优势,发展特色产业、创新产业、文化产业、旅游产业等项目,对其策划咨询、产业与空间规划等项目前期费用给予50%的扶持,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涉及区属国有企业与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达成的综合整治合作项目,不受50%的比例限制,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每年安排不超过300万元的经费,用于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培训、考察、政策调研、评价审查、互动交流等工作。
9.支持社区服务平台建设类。
每年安排不超过300万元的经费,用于搭建信息服务平台、招商引资服务平台、学习培训服务平台、社区经济转型引导合作平台、“三资”管理交易服务平台等,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提供管理和发展信息服务。
(二)奖励项目类型和支持条件按如下规定执行。
1.打造知名品牌类。
对发展特色产业、创造知名品牌,实现“一街一特色、一社区(居民小组)一品牌”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除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关奖励之外,额外给予以下资金奖励:属国家级知名品牌的奖励300万元,属省级知名品牌的奖励200万元,属市级知名品牌的奖励100万元。
2.引进优质产业类。
引导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结合规划和产业定位,利用公司集体物业引进高新技术、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为区内大企业、大项目配套企业;发展现代商贸、物流、金融、文化、网络信息等产业。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每新增1家经区相关部门认定的规模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或高端服务业企业(不含低端环节)、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3.招商引资类。
鼓励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利用集体物业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高端服务业企业(不含低端环节)。每年新引进上述项目且使用公司集体物业总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公司均可获得招商引资先进奖,每个公司奖励10万元;每年新引进上述项目且使用公司集体物业总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公司均可获得招商引资贡献奖,每个公司奖励30万元(以上2个奖项不重复奖励)。
4.投资实体奖励类。
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投资参股或以土地物业作价入股高科技企业,战略性新兴企业,投资参股银行、保险、证券等传统优势企业的,给予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投资额20%的奖励,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优秀企业奖励类。
每两年评选若干优秀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每家公司给予10万元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6.重点社区转型发展项目类。
对于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含)的,具有示范意义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重点转型发展项目,经区政府扶持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定的,给予特殊支持奖励,不受以上支持标准限制。
第五条 对上年度股民人均集体分配低于8000元(含8000元)的欠发达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扶持资金额度可以在第四条所规定扶持或奖励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5%。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支持项目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二)企业基本情况简介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开发建设及改造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有关资质文件;
(五)施工或租赁合同;
(六)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七)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七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项目支持条件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先向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资料,由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初审,街道相关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经街道审核符合政策规定且资料完备的报区国资委受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5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龙府办规〔2016〕1号)中的配套文件《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