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清除河道违法障碍物的公告
当事人:关定勋(珠海市斗门区白藤江海船舶修理厂负责人)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银桦路400号1栋1单元903房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未经河道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斗门区界河新闸下游右岸靠白藤大闸东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14年9月22日向你送达了《责令限期清障通知书》(斗三防责清字[2014]6号),于2014年12月4日向你送达了《履行清障义务催告书》(斗三防催〔2014〕3号),于2015年1月21日向你作出并送达了《责令限期清除河道障碍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逾期不履行清障义务。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限你(单位)于2015年8月16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及附属物,居住和使用该违法建筑物的人员须自行搬离。逾期未自行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
2015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