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印发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的通知十问十答
【国土资源丨珠海政策十问十答】
(一)、珠海市原国土部门2013年8月23日印发《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国土常用行政处罚行为有哪些?
答:1、非法占用土地;2、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3、破坏耕地;4、擅自出让、转让、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建设;5、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6、破坏基本农田;7、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进入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8、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9、买卖、出租或者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或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
(二) 国土非常用行政处罚行为有多少类?
答: 国土非常用行政处罚行为有76类。
(三)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等级如何划分?
答:1、从轻处罚:非法占用土地面积1亩以下的,不予罚款;
2、一般处罚:违法占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超过1亩的,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
3、较重处罚:违法占用一般农用地,超过1亩的,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4、从重处罚:违法占用耕地,超过1亩的,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国家、省另外规定具体标准的违法用地并处罚款的,从其规定。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较重处罚是什么?
答:非法转让基本农田10亩以上不足30亩,或者一般耕地30亩以上不足50亩,或者其他土地50亩以上不足100亩;处以非法所得25%以上40%下的罚款。
(五)哪些行为属于破坏耕地?
答: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六)擅自出让、转让、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建设由那个部门负责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七)破坏基本农田的一般处罚是什么?
答:破坏基本农田的一般处罚是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50元的罚款。
(八)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多少的罚款?
答: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九)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从重处罚是什么?
答: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从重处罚是损失矿石量中,金属矿产大于500吨、其他矿产大于5000吨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不能计算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的,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十)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一般处罚是什么?
答: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一般处罚是处1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