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暂停销售使用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眼用全氟丙烷气体的通知
深食药〔2015〕14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暂停销售使用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眼用全氟丙烷气体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5〕94号)的要求,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单位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眼用全氟丙烷气体(生产批号:15040001)。各经营和使用单位应立即开展自查,停止销售和使用上述产品,并配合做好相关的产品召回工作。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二、各辖区局应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辖区经营和使用单位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上述产品,配合做好产品召回工作。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医疗器械流通监管处。
三、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加强对该产品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发现可疑不良事件应及时上报。
特此通知。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