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这项管理办法昨起实施将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
11月1日,《珠海市农业农村局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
根据农业农村部及省农业农村厅有关文件精神和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为引导珠海市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珠海市实际制定了该《办法》。
《办法》所指的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集约化、商品化及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办法》明确了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主体合法。在本市辖区注册,经营2年以上,家庭农场主原则上应是长期从事农业生产、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市户籍居民;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人数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农业净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80%以上。
(二)设施完善。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农田基础设施和附属生产配套设施;具有必要的农业机械,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
(三)管理规范。能按技术规程或相关标准进行生产,有详细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全面落实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有较完整的财务核算管理和财务收支记录。
(四)效益明显。土地产出率高,产品销售渠道稳定。上年度家庭农场从业人员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对周边农户有明显带动作用。基本实现清洁生产,废弃物集中清理、资源化利用。
(五)经营规模适度且经营状态稳定。承包、租赁或以其他合法方式流转的土地年限原则上不少于5年。经营规模标准分别为:从事粮食作物生产为主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80亩以上;从事水果生产为主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80亩以上;从事蔬菜生产为主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30亩以上,或年收入10万元以上;从事花卉苗木生产为主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从事畜禽养殖为主的,肉畜(包括生猪、羊)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牛出栏40头以上,奶牛存栏40头以上,肉禽(包括鸡、鹅、鸭)年出栏15000只以上,蛋禽年存栏5000只以上;从事水产养殖为主的,经营鱼塘面积40亩以上;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面积达到20亩以上;其他从事种养结合等多种经营的,年总产值40万元以上。
据了解,经评定的珠海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将由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发文公布名单,并按《珠海市关于扶持乡村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给予奖励。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专项监测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监测管理制度,每两年实行一次监测,对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珠海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称号。
(来源:观海融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