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家标准车用柴油的通告(珠府〔2011〕147号)
为提高车用成品油品质,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关于在全省全面供应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的通知》(粤经信电力(2011)938号)要求,我市决定自2011年12月19日起在全市推广使用国家标准车用柴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国家标准车用柴油是指符合国家标准GB19147-2009《车用柴油》规定要求的车用柴油(即“国Ⅲ”标准车用柴油)。
二、自2011年12月19日零时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油品批发企业及加油站应当销售国家标准车用柴油,汽油销售仍按“粤国Ⅲ”标准车用汽油执行。
三、油品批发企业及加油站油品标识仍统一采用“标号柴油(Ⅲ)”字样标识。
四、国家标准车用柴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油品批发企业和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国家标准车用柴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五、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环保、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国家标准车用柴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投诉举报电话:2137571)。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