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办理指南
事项名称: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类别:行政确认
办理依据:
1、商务部、海关部署公告2016年第45号
2、关于《商务部、海关部署公告2016年第45号公告》执行有关问题的公告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时限:
企业办理注册的时限:提交准确的注册信息后三个工作日;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时限:网上提交准确的电子信息后三个工作日完成审批;
生产企业办理《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提交准确的电子信息后三个工作日(不含验厂时限)完成审批;如需验厂,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在企业提出验厂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申请条件: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生产企业
办理程序:
一、企业注册
(一)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经营企业、经营加工企业、加工企业)需登陆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应用”(http://jmsa.ec.com.cn/jmdc/ )进行注册。
注:经营加工企业为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加工企业为没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
(二)2016年9月1日前已经获批《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以下简称“生产能力证明”)的老用户,可以凭原先的登录名和密码进行系统登录。到期后需按新规定重新办理生产能力证明。
(三)2016年9月1日后新申请《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的新用户,可以选择账号登录方式或电子钥匙登录方式进行系统注册。
(四)审批机关原则上为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商务主管部门。
二、注册信息审核
审批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审批通过后,企业会在注册邮箱收到邮件,即可登录系统进行生产能力证明申报。
三、企业申请《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一)企业登录系统填写《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相关信息并提交。
(二)企业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三)验厂
经营加工企业和加工企业除提交纸质材料外,如需验厂,由商务部门派人实地验厂。如果验厂合格,予以办理。
四、审核和领取《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商务部门根据企业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企业即可领取加盖加工贸易业务专用章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所需材料:
1、经营企业需提供:
(1)网上审批通过后打印出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2)企业营业执照;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内资企业提供);
(5)社保缴费证书;
(6)外汇管理部门分类管理评级;
(7)检验检疫部门分类管理评级。
2、经营加工企业需提供:
(1)网上审批通过后打印出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2)企业营业执照;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内资企业提供);
(5)社保缴费证书;
(6)房地产证或生产场地租赁合同;
(7)经营生产场地的照片;
(8)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保验收证明;
(9)消防验收证明;
(10)外汇管理部门分类管理评级;
(11)检验检疫部门分类管理评级。
3、加工企业需提供:
(1)网上审批通过后打印出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2)企业营业执照;
(3)社保缴费证书;
(4)房地产证或生产场地租赁合同;
(5)经营生产场地的照片;
(6)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保验收证明;
(7)消防验收证明;
以上资料需提供复印件一份,提交申请材料时验原件留复印件。
办理人、办理电话、办公地址:
部门 业务负责人 电话 办公地址
大石桥市外经贸局 史国汉 6953626 大石桥市哈大南路***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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