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2018A04储备地块征收土地预公告穗国土规划预征字2018118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 ( 2004) 28 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
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 ( 2004) 238 号) 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广州市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 复函》 ( 国土资厅函 ( 2003 ) 196 号)有关规定精神, 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南沙区黄阁镇大塘村、莲溪村地段(详见现场公告附图)。
二、拟征收土地的规划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 22375 平方米(折合33.56 亩, 以2000
国家大地坐标核算)。
四、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局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单位,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 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五、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补偿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和国土资源部《关千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
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 ( 2004) 238 号)有关规定拟定。其中,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等的补偿,将根据调查确认 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二)安置途径: 1. 以货币方式支付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安置; 2为被征地农民支付社会保障金, 购买社会保险; 3 留 用地安置。
(三)本局根据实际测量、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拟定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将在依法报批前另行告知被征地农民集体 经济组织和农户 , 充分听取意见。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六、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专此公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2018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