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达州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切实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达州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见***)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9月30日。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建议意见:
(一)信函请寄至:达州市司法局立法科,邮编:635000;
达州市司法局
2019年8月28日
达州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城区是指通川区东至江湾城小区(含),北至凤凰山环山北路、元九大道与高家坝交界路口,西至达州火车站货场西侧丁家坡加油站、莲花湖新农村展演基地,达川区东至三里坪凤凰大桥南头、达陕高速达州收费站,南至达开快速路口、七河路至火峰山隧道口,西至西河路阁溪桥。经开区长田大道沿线、三中心周边区域、梨树坪游步道区域、金龙大道长田隧道至金龙大道七河路口公路沿线、七河路西端消防特勤站至七河路东瑞汇鑫能源公司段公路沿线。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庆典活动需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焰火晚会或者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在取得焰火燃放许可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五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第六条 涉及禁燃禁放区域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加大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财政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综治、生态环保、民政、卫生计生等工作的人员纳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执法协管队伍,落实其禁止燃放的管理责任,及时制止村(居)民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并向辖区公安部门报告。
第七条 市公安局负责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考评工作,以及对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各公安分局负责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考评工作,查处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城市管理、市场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协助公安和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发现、制止非法生产、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打击、取缔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烟花爆竹零售和流动摊点。
文化体育和旅游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单位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以及典型案件的报道。
民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婚姻登记机构、殡葬服务企业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教育机构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在日常巡查、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查处;无权查处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产权登记等业务时,应当通过发放告知书、设立告知牌等形式,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巡查、劝导、制止和报告工作,配合查处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并落实对前款所列单位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职责的考核问责机制。
第九条 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分别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举报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劝阻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宣传、应急、城管、生态环保、市场管理、民政、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管理和公安部门将相关信息录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
关于《达州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一)近年来,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成效明显,但任务依然艰巨
2001年,我市出台了《达州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规定达州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有效期5年,每5年重新发布。《通告》规定,遇重大庆典和传统节日,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告。实行烟花爆竹禁放、限放以来,大多数年份的春节和元宵节期间,我市均在中心城区实行限时限地燃放,且通过严格执法,我市城区无序燃放烟花爆竹的现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频率、数量总体呈逐年下降趋势。但由于传统习俗根深蒂固、宣传教育力度不够、违法燃放行为成本较低以及部分群众安全、法治意识淡薄等原因,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春节元宵期间,虽实行限时限地燃放,但城区内仍存在不分地点、不分昼夜燃放烟花爆竹的现象,造成严重的空气、噪音和纸屑等污染,城区禁放任务依然艰巨。
(二)城区全面禁放势在必行,亟需立法予以全面规范
1.从全国来看,对城区烟花爆竹的管理,在“禁—限—放”管理模式中,逐渐倾向于“禁”。如成都、重庆、西安、武汉等地颁布地方性法规禁放,南宁、岳阳等地颁布地方政府规章禁放。
2.随着我市城市发展,以及争创全省经济副中心城市和“四城同创”等城市发展战略的实施,市委市政府要求建立更加严格的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制度,大力推进城区全面禁炮工作,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2019年1月16日,市政府召开市中心城区禁燃禁放烟花爆竹专项会议,提出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要求。
3.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维护公共安全、减少城市空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禁放有利于保障公共安全。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在制作、运输、储存、燃放等环节,稍有差错就可能引起燃烧或者爆炸,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因而,在人口密集的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利于最大限度降低公共安全风险。
二是禁放有利于减少城市空气污染。燃放烟花爆竹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和各种粉尘,严重影响空气质量。受地形和气候条件影响,我市空气污染物不易消散,环保压力较大,若城区采取禁放措施,将有效降低城市空气污染。
三是禁放有利于创优市民生活环境。在人口密集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所产生的高分贝、大范围噪声严重影响市民正常休息,夜间燃放烟花爆竹更甚。从我市实际情况来看,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已成为市民投诉和关注的热点问题。
四是禁放有利于减轻对市容环境的影响。燃放烟花爆竹会产生大量垃圾,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尤其是春节期间,大量燃放烟花爆竹造成我市大街小巷垃圾遍地,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环卫清扫和垃圾清运工作量亦成倍增加。
五是禁放顺应民意。城区燃放烟花爆竹会导致空气质量下降,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从在互联网发起的网络投票和召开听证会的情况来看,支持禁放的群众占绝对多数。
六是禁放提升城市形象。城区全面禁放是贯彻市委、市政府“四城同创”和争创全省经济副中心城市的必然要求,也是衡量一个城市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
七是全面“禁炮”具备法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减少环境污染等有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三)现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均有一定的局限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法规对烟花爆竹燃放方面的规定相对比较原则,无法完全满足我市城区禁放工作实际需要。而2016年我市制定的关于烟花爆竹禁放的规范性文件约束力低,且即将到期,难以引起职能部门的重视。为完善体制,压实责任,提升禁放工作法制水平,我市亟需结合禁放工作实际开展城区烟花爆竹禁放方面的地方立法工作。
二、制定过程
结合我市实际,参照周边先进发达城市的立法经验,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于2018年底开始启动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立法工作。
(一)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一是开展网络投票。2018年底,市公安局通过凤凰山下论坛发起关于城区禁放烟花爆竹的网络投票,参与投票的网友共1339人,其中支持全面禁放的734人,占54.82%;反对禁放437人,占32.***%;其他选项168人,占12.55%。二是规章草案公开征求群众意见。2019年6月18日,通过市政府网站发布《达州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群众意见。
(二)实地开展立法调研。为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对省内外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地方立法工作情况进行了认真梳理,尤其对成都、南宁、岳阳等城市的禁燃禁放规定进行了学习,并共同组织立法调研组到与我市城市体量、禁放工作情况较为类似的湖南省岳阳市进行实地调研。
(三)多次征求县级政府及部门意见。2018年底,市公安局就是否全面禁放书面征求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及通川区人民政府、达川区人民政府及经开区管委会意见。2019年6月,市公安局就《办法(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有关县级政府及部门意见。
(四)严格开展立法听证。2019年1月2,市公安局组织召开达州市中心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听证会,共有27名听证代表参加,其中,19人支持,7人反对,1人弃权。2019年8月1日,市公安局再次组织听证会,就《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重点内容逐项进行听证。其中,对于《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关于城区禁放区域范围的规定,支持的有23人,不支持的有3人;对于第三条禁放区域禁止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规定,支持的有20人,不支持的有6人;其他条款规定,支持的有25人,不支持的有1人。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达州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13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设定烟花爆竹禁放的范围
为确保规章行得通、真管用,《办法(征求意见稿)》在设定禁放区域时,充分考虑城市规模、公共安全、环境保护以及传统文化等多种因素,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限定为达州市城市建成区,并对具体范围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考虑城市不断发展的因素,《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市政府可以根据上级规定和实际情况对禁放区域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第二条)
(二)突出源头治理,禁放区域禁售
从各地立法实践来看,在禁放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储存烟花爆竹是近年来地方立法的普遍做法,如成都、重庆、西安、南宁、岳阳等地均有相应规定,此举有利于实现对烟花爆竹的源头管控,确保禁放成效。(第五条)
(三)完善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管理机制
《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规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等在禁放工作的职责;同时,借鉴其他城市的成功经验,规定婚姻登记、殡葬、教育、物业等在禁放工作中的告知、劝阻及报告义务,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禁放工作的格局。(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