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关于禁止中型以上货车等车辆在城区道路通行的通告
为加强高青县城区交通秩序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平安出行,有效预防交通事故,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青县新建环城路以内道路为城区道路(不含环城路),该区域内禁止各类重型半挂牵引车,渣土车、运煤车、商砼车、散装物料运输车等中型以上货车以及黄标车通行。
二、上述禁行车辆确因市政建设、企业生产和群众生活等涉及社会民生需要,必需进城的,须按相关规定,持有效证件(驾驶证、行驶证)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送货合同、居住证明、单位介绍信等),到高青交警大队交管科或各中队办理通行证。取得通行证后,要对装载货物的车辆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物品抛撒,并严格按指定路线通行。
三、在我县道路行驶的所有机动车辆,需牌证齐全,严禁各类拼装车、报废车、无牌无证车辆等手续不全的车辆上道路行驶,一经发现,将严格依法予以查扣、处罚,经相关部门检验、鉴定后,按规定办理强制报废等手续。
四、城区内各单位在与相关企业、单位或个人签订运输合同时,要验明运输资质、车辆牌证等相关手续,并到交警大队办理审查、备案手续。对于租用运输资质不合格、手续不全车辆的单位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高青县交通运输局
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高青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高青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青大队
201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