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知识三
奖励和处罚:
1、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2、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2)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3)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
(4)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5)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6)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7)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3、违反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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