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批经济适用住房将使两百多户家庭受益
敬请关注:哪些人能申请廉租房,哪些人能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自去年年底以来,我省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设工作全面展开,廉租住房货币补偿已开始向广大困难家庭发放,建设中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更是受到广泛关注。哪些人能申请廉租房、哪些人能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呢?日前,西宁市政府就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申请、申购条件和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时须提交的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2.自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交复印件,核验原件)。租住公有住房(承租单位直管公房及承租政府部门直管公房)的由产权单位出具房屋租赁证明;市场租赁房屋的出具房屋租赁合同;无房户由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3.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4.离异的出具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5.其他相关证明。
西宁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凭青海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持申请材料(材料说明附后),通过社区居委会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建制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受理
街道办事处或建制镇人民政府设立专项窗口查验证件及申请材料,发放《西宁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申请表》。
三、初审
街道办事处和建制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社区居委会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并将公示结果和有关证明材料报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复审
县(区)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县(区)民政部门在各县(区)政务办事大厅对申报和调查材料予以审核,将审核决定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5日。公示有异议的对象,县(区)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县(区)民政部门在10日内完成核实,并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建设、民政主管部门决定住房保障方式,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办理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手续。
五、配租
准予实物配租的,西宁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书面通知申请人。市房产主管部门根据登记先后顺序及困难程度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决定实物配租轮侯批次,申请人取得实物配租房屋的房号,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监察部门按照困难优先、照顾孤老病残的原则,用摇号的方式确定,申请人取得房号后应当与市、县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六、复核退出制度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西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西宁市民政部门,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审核、分配程序对低保家庭进行年度审核,对低保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方式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市、县(区)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退回。对于逾期不退回的,市、县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行政或法律手段,提高租金标准或强制其退出。
★西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
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每户限购一套):
(一)夫妇双方至少有一方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西宁市安置条件的复转人员)。
(二)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含)15平方米的。
(三)申请家庭的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西宁市统计部门的统计公报为准)。
离异、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的无房户且其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的,或年龄在30岁以上的单身无房户且其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的。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已参加集资建房的;
2.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的;
3.已购公有住房(含在外地购公有住房)的。
西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程序:
一、申请
申请家庭到户籍所在辖区行政服务大厅提出申请,填写《西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审定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设有劳动人事部门的单位职工,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其他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或社保部门出具收入证明,失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出具收入证明。
3、家庭成员房产情况证明。有房户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承租证明;无房户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工作单位出具证明;如属集体户口的由单位出具有无分房证明;配偶户口属外地城镇户口的,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房产情况证明。
二、初审
各区行政服务大厅将申请资料移交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及时组织社区开展入户调查,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张榜公示10天,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盖章证明,并报市行政服务大厅经济适用住房审批窗口。
三、终审
西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核,在当地新闻媒体及网站上予以公示7天。无异议的,在《西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审定表》签署同意意见,并统一报西宁市政府批准。
四、轮候配售
经济适用住房优先出售给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严重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劳动模范、市级以上先进个人、烈军属等住房困难家庭。
西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申请先后顺序、住房困难程度决定轮候批次,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号码顺序按照原受理先后顺序确定,并按照该顺序进行预购登记后参加选房。房号以摇号的方式确定,房号确定后购买家庭应当在规定时间签订购房合同和办理付款等有关手续。(作者:张廷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