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龙镇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为镇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故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重特大事故)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特大人员伤亡和重特大财物损失的事故,主要包括以下事故:
1.重特大火灾事故;
2.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3.重特大建筑施工安全事故;
4.重特大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的安全事故;
5.重特大非煤矿山安全事故;
6.重特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7.重特大急性中毒安全事故;
8.重特大污染安全事故;
9.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
重特大事故的具体标准,按国家或行业、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村(居)建立严格的重特大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保证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 镇政府对参与重特大事故的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 应急处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设立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镇长担任总指挥,负责对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分管组织的副书记、分管安全的武装部长担任副总指挥,党政办主任、安办主任、派出所、宣传文化中心主任、镇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八条 镇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理重特大事故,统一指挥,对重特大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理,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
2.负责对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指挥和督查。
3.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灾、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的工作。
4.建立特重大事故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信息。
第九条 根据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镇指挥中心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事故现场和危害区域实行封锁。
第十条 镇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施救组、善后组和后勤保障组。
第十一条 镇指挥中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及组成人员。
(一)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拟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计划和保障方案;
2.负责事故应急处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3.负责征用,具体调配施救的人员、物资、器材;
4.负责协调施救组、善后组和后勤保障组工作;
5.负责向事故调查组提供事故有关情况、资料和事故调查必须的物品;
6.负责起草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报告;
7.承办指挥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组成人员
1.办公室主任:镇安办主任
2.成员:会龙镇派出所所长
镇卫生院院长
镇客运站站长
镇安办成员
第十二条 镇指挥中心施救组主要职责及组成人员
(一)主要职责
1.具体制定并实施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防范措施;
2.迅速查明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性质、类别、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抢救与救授方案,报指挥长或受指挥长委托的副指挥长审定后实施;
3.迅速组织抢险和现场救治队伍;
4.统一指挥现场施救队伍;
5.组织指挥现场抢险救灾、伤员救治及转送行动;
6.承包指挥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组成人员
按照事故类别、施救组长由镇长担任,事故发生地的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组长没有到达现场前,由副组长暂时履行组长的职责,成员由派出所、安办、事故发生地相关责任人组成。
第十三条 镇指挥中心善后组主要职责及组成人员:
(一)主要职责:
1.负责事故中遇难人员的遗体、遗物处置;
2.负责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安抚接待;
3.负责处理事故伤亡人员的抚恤、安置;
4.承办指挥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人员
由分管安全的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发生事故的村、镇工会、民政、及村负责人组成。
第十四条 镇指挥中心后勤保障组主要职责及组成人员
(一)主要职责
1.组织公安民警和安全保卫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维护事故发生区域治安、交通秩序;
2.统一指挥实施后勤保障的队伍;
3.指挥疏散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
4.筹措调集应急处理所需的交通工具、器材、通信、供电、给排水设备、急救药品等。
5.负责阻止未经批准的现场拍摄,采访等。
6.承办指挥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组成人员
由事分管组织的副书记任组长,根据需要由镇卫生院、财政所、派出所等部门和供水电气部门、邮电及事发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三章 防与应急救准备
第十五条 各村、居委会、各部门依据本应急处理预案,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所政区域,本部门、本单位应急处理预案,并根据重特大事故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应急处理预案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应急处理工作基本任务、应急防范重点区域和单位;
2.应急处理组织指挥机构,应急队伍及其职责;
3.应急处理的准备和快速反应的详细方案;
4.应急处理现场处置和善后工作具体实施计划
5.应急设施,设备、器材和其它物资保障
6.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生产人员开展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四章 报告与现场保护
第十七条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事故发生地村委应当立即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科学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2.严格保护现场。
3.立即拨打3450014报告政府。
第十八条 镇安委会接到重特大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镇人民政府,经指挥长同意后启动本预案。
镇安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规定程序如实上报。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特大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绘报、谎报。
第二十条 接到报告的镇人民政府各部门依照本应急处理预案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二十一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重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派出所和安办及时施救人员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摄、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五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二条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现场人员应当采取科学有效的抢救措施,进行全方位的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启动后,镇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相关单位,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镇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为了有效地处置重特大事故,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应急抢险救援的分工如下:
1.派出所负责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防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2.村建、供水、供电、供气、通讯、车站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气、通讯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3.镇卫生院负责组织医疗应急抢救队伍,及时抢救伤员、提供必备的相关药品。
4.车站负责保证抢险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
第二十五条 不论出现什么灾情,由镇指挥中心统一组织、协调,及时上报,请求相关支援。
第二十六条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
第六章 法纪、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纪律处分条例》、《***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事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2.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落实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的。
3.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
4.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不听从指挥的。
5.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
第二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对重特大事故的调查不予配合,或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当事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在重特大事故发生期间,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