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地区乐都县出台四个不直接分管不断加强对一把手有效监督
近日,乐都县出台《乐都县机关、事业单位党政正职“四个不直接分管”暂行办法》,强化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人事、财务、建设工程和大宗物资采购”四项内部管理权的监督,建立起“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运行架构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党政正职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
一是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人事。干部职工的调动、交流、轮岗、考核、奖惩以及职称聘用,要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按有关程序和权限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严禁一把手个人说了算。
二是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财务。严格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日常费用支出由分管副职批准后实施;大额费用支出经领导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由分管领导批准实施,所有支出票据都必须由经办人、分管副职签字后方可报销。一把手定期对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票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是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执行。按照招投标管理办法进行招投标,实行公开、公平竞争。任何人不得插手和干预招投标活动。未列入邀请或公开招标范围的建设工程的发包,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实行竞价发包。招投标及竞价承包的方法、程序、结果要及时向班子和职工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四是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物资采购必须执行《乐都县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大宗物资采购按照《乐都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按照《乐都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公务用车购置按照《乐都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执行。大宗物资采购完成后5日内将采购的价格、质量、数量、产地等情况向本单位干部职工公布。不在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范围内的物资采购,经分管副职批准,按照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的原则,落实两人以上在供货单位(供货单位不少于三家)择优采购。
这项政策的出台与推行,将对该县深化政治改革、规范权力运行、建设廉洁高效的政务机关和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起到重要作用。
(地区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