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兴义市社保局积极为失业人员办理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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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7月29日发表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后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2017年1―12月,兴义市社保局共计按月为申领失业金的失业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4792人次,共缴纳医疗保险费132.83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缴费117.49万元;大病医疗补助缴费15.34万元。失业人员医疗费用的按时足额缴纳,很大程度解决了失业人员失业期间医疗费用的后顾之忧,让失业人员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促进了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信心,对我市经济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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