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浦北县城市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直线驻县各单位:
为统筹协调解决制约我县城市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协调机制,不断提升城市管理工作效能,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浦北县城市管理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主 任:李 遥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主任:杨永冲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黄 涛 副县长
余 镇 副县长
成 员:温国霖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外事办主任(兼)
蒋文伟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毛 洁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黄燕堂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莫德胜 县城管执法局局长
李 新 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梁 彬 县财政局局长
陈桂军 县教育局局长
陈启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陈明磊 县公安局副局长
丘 勇 县司法局局长
林明鲜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吴 炜 浦北生态环境局局长
陆文杰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陈芳明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温锦文 县水利局局长
黎世敏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莫祝夏 县商务局局长
容泽洲 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局长
宾万梅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吴坤贤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李仕槐 县政管局局长
陈 琰 江城街道办事处主任
姜 东 小江街道办事处主任
张 东 县开投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李甲良 县金投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县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城管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莫德胜同志兼任。
二、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县城市管理委员会为县人民政府综合协调城市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专题研究城市管理重要事项,解决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问题。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钦州市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决策部署,通报城市管理工作情况。
(二)研究制定城市管理和执法相关政策文件和改革措施等,部署城市管理重要任务和执法专项行动,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统筹协调市政管理、环境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等城市管理工作,统筹各成员单位加强联动协作。
(四)总结推广城市管理成功经验做法,协调推进数字城管平台建设。
三、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县城市管理委员会议定事项的***落实,具体承担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考核等工作。
(一)负责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
(二)承担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和督办检查,对县城市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履行城市管理职责情况开展考核。
(三)组织城市管理和执法相关政策文件和改革措施的起草、修订。
(四)综合协调日常城市管理和执法出现的有关问题;制定多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五)完成县城市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浦北县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划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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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北县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县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形式包括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全体会议由县城市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县城市管理委员会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专题会议由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或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委托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参会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钦州市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出台和调整修订有关城市管理的政策文件和技术性规定等;研究部署和统筹协调全县性城市管理重要任务和执法专项行动;研究解决城市管理和执法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总结推广城市管理成功经验做法,协调推进数字城管平台建设。
第三条 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起草城市管理有关政策文件;部署实施城市管理和执法专项行动、监督检查和考核事项;协调处理城市管理和执法过程中,部门之间较大分歧或争议事项等。
第四条 提请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审议的议题,由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集提出,报主持召开会议的领导审定。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筹备工作,提前1个工作日将会议材料送达参会人员。
第五条 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坚持回避原则。参会人员应妥善保管会议资料,或在会后交回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未经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或向他人直接、间接传送有关资料。如会议资料属于国家秘密,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有关会议事项查询,由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
室负责统一答复,参会人员不得透露会议过程内容。
第六条 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七条 提请会议审议的议题,由议题主办部门在会上汇报说明,参会人员对议题内容发表意见。
第八条 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整理形成会议纪要,报主持召开会议的领导签发,重要事项报县城市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九条 对会议议定事项,由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督促协调,确保贯彻落实到位。会议议定事项需要调整的,由有关部门报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总,重新提交会议审议。
第十条 严禁化整为零、分拆事项规避会议审议的行为,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监管,严格按会议议定内容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