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市人民政府关于高铁综合交通枢纽中心综合体建设项目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公告
根据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征收新圩镇平安山村、下坡村的集体土地作为高铁综合交通枢纽中心综合体建设项目用地。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面积、用途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地块1位于新圩镇平安山村刘屋组。四至界址为:东以平安山村刘屋组乔木林地、果园、设施农用地、其他草地、水田、农村宅基地的土地为界;南以平安山村刘屋组农村宅基地的土地为界;西以平安山村刘屋组农村宅基地、城镇村道路用地、乔木林地、其他草地、工业用地、果园的土地为界;北以平安山村刘屋组乔木林地的土地为界。
地块2位于新圩镇平安山村陈屋组。四至界址为:东以平安山村陈屋组设施农用地的土地为界;南以平安山村陈屋组果园的土地为界;西以平安山村陈屋组果园、设施农用地的土地为界;北以平安山村陈屋组设施农用地、果园的土地为界。
地块3位于新圩镇平安山村陈屋组、石埌组、新屋组、欧屋组、合水口组。四至界址为:东以平安山村新屋组、欧屋组、合水口组共有农村宅基地的土地为界;南以平安山村新屋组、欧屋组、合水口组共有农村宅基地、水田、陈屋组农村宅基地、水田的土地为界;西以平安山村陈屋组水田、乔木林地的土地为界;北以平安山村陈屋组乔木林地、竹林地、石埌组乔木林地、新屋组、欧屋组、合水口组共有农村宅基地的土地为界。
地块4位于新圩镇平安山村石埌组。四至界址为:东以平安山村石埌组水田的土地为界;南以平安山村石埌组水田的土地为界;西以平安山村石埌组水田的土地为界;北以平安山村石埌组水田的土地为界。
地块5位于新圩镇平安山村陈屋组、石埌组、新屋组、欧屋组、合水口组和下坡村石塘组、大江步组。四至界址为:东以下坡村石塘组水田、农村宅基地的土地为界;南以平安山村欧屋组农村宅基地、新屋组、欧屋组、合水口组共有农村宅基地、陈屋组旱地、竹林地的土地为界;西以平安山村陈屋组农村宅基地、农村道路的土地为界;北以平安山村陈屋组农村宅基地、农村道路、石埌组乔木林地、水田、农村宅基地、合水口组农村道路、果园、竹林地、欧屋组竹林地、下坡村大江步组竹林地、石塘组农村道路的土地为界。
地块6位于新圩镇下坡村大江步组、东风组。四至界址为:东以下坡村大江步组、东风组共有旱地的土地为界;南以下坡村大江步组、东风组共有旱地、果园的土地为界;西以下坡村大江步组、东风组共有旱地的土地为界;北以下坡村大江步组、东风组共有旱地的土地为界。
地块7位于新圩镇下坡村大江步组、东风组(三角形)。四至界址为:东南以下坡村大江步组、东风组共有旱地的土地为界;西南以下坡村大江步组、东风组共有旱地的土地为界;北以下坡村大江步组、东风组共有旱地的土地为界。
地块8位于新圩镇平安山村新屋组。四至界址为:东以平安山村新屋组旱地的土地为界;南以平安山村新屋组旱地的土地为界;西以平安山村新屋组旱地的土地为界;北以平安山村新屋组旱地的土地为界。
地块9位于新圩镇平安山村新屋组。四至界址为:东南以平安山村新屋组水田的土地为界;西南以平安山村新屋组水田、农地宅基地的土地为界;西北以平安山村新屋组水田的土地为界;东北以平安山村新屋组水田的土地为界。
地块10位于新圩镇平安山村新屋组和下坡村石塘组。四至界址为:东以下坡村石塘组乔木林地、竹林地、平安山村新屋组乔木林地、竹林地的土地为界;南以平安山村新屋组果园的土地为界;西以平安山村新屋组水田、下坡村石塘组农村宅基地的土地为界;北以下坡村石塘组乔木林地的土地为界。
地块11位于新圩镇下坡村石塘组。四至界址为:东以下坡村石塘组水田的土地为界;南以下坡村石塘组水田、农地宅基地的土地为界;西以下坡村石塘组水田的土地为界;北以下坡村石塘组水田的土地为界。
具体位置以《北流市2022年第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1、2、3、4、5、6、7、8、9、10、11地块)》土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面积
拟征收的土地面积共11.******公顷(折合174.6960亩)。
(三)拟征收土地用途
交通运输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及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玉林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2020年更新调整)的通知》(玉政发〔2020〕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青苗果树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北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三、拟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依法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二)农业人口安置办法按照《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土资源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玉林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玉人社规〔2018〕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注意事项
(一)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自2022年4月1日起至2022年4月15日止。
(二)公告发布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公告发布之后,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村(社区)、村(居)民小组、集体组织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四)公告发布之后,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村(社区)、村(居)民小组、集体组织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配合征地工作人员进行青苗、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的清点工作。
特此公告。
2022年4月1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