郊区人民检察院纠正一起不当立案案件
郊区人民检察院纠正一起不当立案案件
近日,郊区人民检察院经过认真审查,对公安机关提请的一起不该立案而立案的犯罪嫌疑人胡某依法作出了不捕决定,并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对该案作出撤案处理。
今年5月,郊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提请批准逮捕的诈骗案件,该案犯罪嫌疑人胡某是本市郊区平坦镇小南沟村人,胡某之子因***欠债向山西沁县放高利贷的张某两次借贷8万元(利息4万元),欠款共计12万元。胡某为替儿子还债将自己在小南沟新建的小产权房屋口头抵押给张某,村镇改造拆迁时,胡某又将此房以19万元转让给本村村民马某。胡某得到房款后,拿出8万元交给儿子还债,但其子又将8万元***输掉。马某得知所卖房屋已被抵押之后,即要求胡某退还房款,但胡某无力退还,事后马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市公安局郊区分局立案侦查,以诈骗罪对胡某进行刑事拘留,后向郊区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郊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本案是一起因房屋抵押无效、事主有权处置房屋而引起的房屋经济纠纷。胡某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所转让的是自己的合法财产,其在转让房屋之前与张某的抵押口头协议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是转卖房屋后引起的经济纠纷,属于民事法律所调整的范围,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显属定性有误,立案不当。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郊区检察院通知郊区公安分局对本案作出撤案处理。
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职能,其不仅体现在保障案件质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是实现维护法律尊严、践行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
2010年以来,郊区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强化侦查监督,通过监督,有40起应当立案的案件得以立案,并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对27件27人立案不当的案件予以纠正,并建议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处理。 (田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