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局、办,驻区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72号)和《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同政办发〔2016〕175号)以及《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同政办发〔2018〕17号)文件精神,我区对各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动态调整,形成《调整后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区政府各部门要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本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布的本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主要内容包括:序号、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所涉及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中介服务项目实施机构、中介服务项目办结时限等。
三、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今后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四、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清单公布后,根据***及省政府相关改革要求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情况,及时作出相应调整,按程序审定后公布实施。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调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调整后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doc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