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财政局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实行政府采购供应商
菏泽市财政局 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实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持续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进一步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对我市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资格实行信用承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承诺对象
在菏泽市范围内参加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活动的供应商。
二、信用承诺内容
供应商作出自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按约定提交相关材料的承诺以及违背承诺自愿承担相关责任的约定,包括:
l、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信用承诺形式
供应商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资格信用承诺(格式见***)。
四、信用承诺应用
(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只需在资格审查环节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资格承诺函,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l、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以开启时间为准)前3年内,供应商和其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行为、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以及本项目开启时未被禁止参加本项目所在地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证明材料;
6、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二)潜在中标(成交)供应商在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环节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日,按采购文件要求,将上述由资格承诺函所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核验,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五、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l、被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
2、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3、被相关监督部门作出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的;
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于资格信用承诺的情形。
六、违反信用承诺制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应对资格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承诺,视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请市直各部门、单位, 各区县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各采购代理机构遵照落实。
***:1.菏泽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法人或其他组织)
2.菏泽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自然人)
菏泽市财政局 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年4月21日
***1.docx
***2.docx
关于实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