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483号原告佛山市安能热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啟荣买卖合同纠纷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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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5月25日发表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林啟荣:
原告佛山市安能热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啟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5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林啟荣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佛山市安能热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1200元及以该款为本金自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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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2 10:05:30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