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案速裁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为贯彻“宽严相济,公正高效”的司法理念和修改后刑诉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近日,龙湖区检察院依法规范推进该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犯罪嫌疑人覃某贵、叶某志危险驾驶案即为龙湖区检察院首次办理的两宗认罪认罚从宽案件。
经查明,覃某贵、叶某志分别于2019年5月30日、6月13日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其血液中均检出乙醇成分,含量分别为120mg/100ml、15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上述两宗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覃某贵、叶某志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接受处罚,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遂及时通知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为覃某贵、叶某志提供法律帮助。在看守所内,承办检察官分别向覃某贵、叶某志详细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覃某贵、叶某志当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同意承办检察官指控的犯罪事实、量刑建议以及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提起公诉后,龙湖区人民法院采纳了龙湖区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依法判决认定覃某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认定叶某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对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具有重大意义。接下来,龙湖区检察院将继续发挥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作用,持续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强与司法、公安、法院沟通协作,切实做到简案速裁,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诉累”,真正实现刑事诉讼的双赢、多赢、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