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宝安区宝安大道西乡大道路口4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报告
2018年4月15日,西乡街道宝安大道和西乡大道路口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2018年5月31日,宝安交警大队将该起事故移交区安委办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令第493号)、《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及《宝安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规则》(深宝府办〔2014〕6号)的要求,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安监局牵头,宝安交警大队、宝安公安分局、宝安交通运输局、区总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监委派人参加,展开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现调查组对本起事故调查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一、 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相关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深圳市安恒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恒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88E,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28区大宝路112号公交客运停车场-01,成立日期:2008年6月20日,法定代表人:朱其明,公司经营范围:出租客运。该公司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肇事车辆相关概况
1.粤BD04207号小型轿车,品牌型号:比亚迪BYD7006BEVH,出厂日期:2016年11月26日,初次登记日期:2016年12月31日,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机动车登记人:安恒公司,使用性质:出租客运。该车辆购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直销业务部一分部的交强险,保险金额122000元;并购买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直销业务部一分部的商业险,保险金额1000000元,有效期至2019年3月15日。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该车进行鉴定检验,得到如下意见:粤BD04207号车的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和照明信号装置未检见安全隐患。
2.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博技牌,车身主色蓝色,车架号为:BJ2017-02-3115,实际使用人:黄亚平,其家属未能提供购车***和车辆出厂合格证。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该车进行鉴定检验,得到如下意见: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的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未检见安全隐患,照明信号装置不具备鉴定条件。
(四)肇事驾驶人情况
粤BD04207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吴祥朋,男,汉族,24岁,广东雷州市人,非安恒公司员工。吴祥朋具备C1牌驾驶证,未取得出租小汽车驾驶准许证。事发后,西乡街道恒生医院对吴祥朋进行抽血检验,未检出乙醇。4月14日晚上9点,吴祥朋开始驾驶粤BD04207号出租车上路载客。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4月15日4时左右,吴祥朋驾驶粤BD04207号出租车在宝安区西乡前进路慕尚酒吧门口接到两名乘客,准备将两名乘客载至西乡固戍。4时30分许,吴祥朋驾车在宝安区宝安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西乡街道西乡大道路口时,该车车头与在西乡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该路口由黄亚平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车身右侧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黄亚平受伤。
经查:
1.事故现场位于宝安区宝安大道西乡街道西乡大道路口。路口为四枝分叉路口,完好干燥路面,宝安大道单向宽度18米,照明条件为夜间有路灯照明,交通信号方式为标志标线信号灯,道路类型为一般城市道路。事故发生时间为4月15日4时30分,天气雨。
2.根据宝安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吴祥朋驾驶机动车经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车辆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实际车速67km/h,限速最高车速60km/h),且未注意观察路口内的交通情况,疏忽大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方面过错;黄亚平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且无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经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八条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过错;吴祥朋驾驶机动车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未保护现场和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并由程小弟顶替为粤BD04207号小型轿车驾驶员,存在逃避法律责任追究的情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存在过错。
3.吴祥朋未取得驾驶准许证违规驾驶肇事车辆粤BD04207号小型轿车进行营运将近一年时间。
4.安恒公司肇事车辆粤BD04207号小型轿车GPS动态管理系统无法查看录像和实时视频,无法判断驾驶员是否具备相应资格,且车内外行车记录仪无数据,也无故障记录。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提供持续、可靠的技术服务,保证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真实、准确,确保提供监控服务的系统平台安全、稳定运行”的规定。
5.安恒公司主要负责人朱其明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每半年仅检查一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6.安恒公司安技部负责人陈阳旋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认真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粤BD04207号小型轿车GPS动态管理系统无法查看录像和实时视频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恒公司《一岗双责制度》第4.2条“安技部负责检查和指导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和第5.2.3条“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安全职责:c)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
7.程小弟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顶替吴祥朋为粤BD04207号小型轿车驾驶员,提供虚假证言。
(二)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群众立即拨打电话报警,后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将黄亚平送至深圳恒生医院进行抢救,后黄亚平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宝安交警大队接警后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处置,开展安全防护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各项工作。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粤中一鉴[2018]交法病鉴字第0129号)证实,死者黄亚平符合钝性物体(如车辆、地面等)作用于头部、胸腹部致颅脑损伤、胸腹部脏器损伤死亡。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黄亚平,男,***岁,湖南省攸县人。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涉事各方未达成赔偿协议,建议循司法途径解决。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吴祥朋未取得驾驶准许证驾驶出租小型轿车经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车辆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实际车速67km/h,限速最高车速60km/h),且未注意观察路口内的交通情况,疏忽大意。
2.黄亚平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且无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经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二)间接原因
1.安恒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肇事车辆粤BD04207号小型轿车GPS动态管理系统出现无法查看录像和实时视频,无法判断驾驶员是否具备相应资格,且车内外行车记录仪无数据,也无故障记录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安恒公司主要负责人朱其明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肇事车辆粤BD04207号小型轿车GPS动态管理系统出现无法查看录像和实时视频,无法判断驾驶员是否具备相应资格,且车内外行车记录仪无数据,也无故障记录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安恒公司安技部负责人陈阳旋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认真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及时排查肇事车辆粤BD04207号小型轿车GPS动态管理系统出现无法查看录像和实时视频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为,本起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调查情况,调查组对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事故责任单位
安恒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肇事车辆粤BD04207号小型轿车GPS动态管理系统出现无法查看录像和实时视频,无法判断驾驶员是否具备相应资格,且车内外行车记录仪无数据,也无故障记录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承担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二)事故责任人员
1.吴祥朋未取得驾驶准许证驾驶出租小型轿车经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车辆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实际车速67km/h,限速最高车速60km/h),未注意观察路口内的交通情况,疏忽大意导致事故发生。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保护现场和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并由程小弟顶替为粤BD04207号小型轿车驾驶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应对本起事故承担主要责任。2018年5月7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已对吴祥朋刑事拘留。
2.黄亚平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且无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经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应对本起事故承担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免于处罚和行政拘留。
3.安恒公司主要负责人朱其明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肇事车辆粤BD04207号小型轿车GPS动态管理系统出现无法查看录像和实时视频,无法判断驾驶员是否具备相应资格,且车内外行车记录仪无数据,也无故障记录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承担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4.安恒公司安技部负责人陈阳旋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认真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及时排查肇事车辆粤BD04207号小型轿车GPS动态管理系统出现无法查看录像和实时视频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和安恒公司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建议由安恒公司根据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5.程小弟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顶替吴祥朋为粤BD04207号小型轿车驾驶员,提供虚假证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2018年4月15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已对程小弟提供虚假证言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安恒公司应汲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做到如下要求:
1.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对管理人员和驾驶员的管理制度,督促各部门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落实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驾驶员的日常监管,防止驾驶员再次发生类似的违法违规行为。
3.加强对GPS动态管理系统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确保系统实时监控功能有效,记录正常。
4.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经常性的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解决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二)吴祥朋应汲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提高驾驶安全意识,安全驾驶,防止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同时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
(三)程小弟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防止再次发生类似的违法行为。
(四)交通主管部门应以往鉴来,加强行业安全监管力度,对出租车实际驾驶员与车辆承包运营人员不一致的行为进行全面执法检查,督促道路运输经营企业切实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道路运输企业重点加强对驾驶员的日常监管和GPS动态管理系统的检查和维护,防止类似交通事故的发生。
宝安区宝安大道西乡大道路口“4·15”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