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转发市司法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精神的意见的通知(珠府办〔2004〕7号)
珠府办〔2004〕7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司法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工作会议纪要(171)精神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工作会议纪要(171)精神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2003年11月28日,省政府召开了研究解决我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问题的会议,为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现结合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我市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务求实效;要以建立安置帮教工作的长效机制以及社会化的安置帮教系统工程为目标,推动安置帮教工作深入开展。同时,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帮教工作遇到的新情况、呈现的新特点,促进安置帮教工作向法制化、社会化、市场化方向转变,重点解决衔接、过渡性安置问题,努力使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安置有突破性进展、管理手段趋向现代化,进一步降低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协调,创新手段。
一是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好司法部等4个单位《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继续改进和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和管控工作,进一步加强各级安置帮教机构与监所的沟通协调。同时,建立、完善安置帮教工作关口前移到监所的工作机制,通过与监狱、劳教所签订工作协议,了解、掌握刑释解教人员的基本情况以及回归社会前的就业培训情况,以便在他们回归社会后更好地开展安置帮教工作。
二是各级安置帮教机构要建立、健全对刑释解教人员的监控帮教机制,每年对上一年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注意发现和查清混杂在外来人口中的外地籍刑释解教人员,以及未回本地报到、落户的本地籍刑释解教人员的情况,了解其去向,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掌握刑释解教人员的底数和动态。另外,各级综治办、民政、司法、公安、劳动保障、工商和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协同努力,在接收安置刑释解教人员上,通过签订保证书、加强监控、***回访、帮助教育等一系列工作,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情况发生。
(二)措施到位,重点管控。
各级安置帮教机构要认真完成禁毒“03工程”确定的责任目标,根据刑释解教人员的前科性质、在监所的表现、回归社会后的去向、就业情况、社会关系和现实表现等因素,将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释解教人员列为帮教的重点对象,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管控。同时,要特别注意加强对“***”类、“涉毒”类刑释解教人员的管控,切实做到“不脱管、不失控”。对这两类人员,可以组成骨干帮教队伍,采取“多对一”“一对一”的帮教形式,定期、定人进行帮教,并定期家访,巩固帮教成果;帮教的内容、方法要坚持正面教育为主,讲究技巧,并积极探索对被帮教对象进行心理辅导和矫治的有效途径。另外,应不定期召开帮教座谈会,邀请各级党政领导、司法、公安、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参加,通报、总结、交流安置帮教工作情况和经验,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安置帮教工作。
(三)创办基地,引导扶持。
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要逐步实现就业的市场化、多元化,适应社会形势的变化,由过去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安置逐步向就业培训、技术培训、择业指导、推荐岗位等方式转变,实行多渠道安置。
一是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指导和培训工作,力争建立一至两个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和安置帮教经济实体,作为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前的适应平台,并通过这个就业技能培训和安置帮教相结合的基地,临时安置那些无家可归、无业可就的刑释解教人员,加强对他们适应社会的心理辅导,为他们提供就业培训,提高他们适应社会的能力。
二是在城镇,各级安置帮教机构要与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税务、房管等单位密切配合,保障刑释解教人员中的特困人员尤其是“三无”人员的基本生活,并充分利用现行有关政策和市场机制,拓宽他们的就业渠道;在农村,各级安置帮教机构要积极与村民委员会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协调,为刑释解教人员及时落实“两田”提供必要的农业生产技术服务,或把他们安排在乡村企业就业、组织他们外出打工;在社区,各级安置帮教机构要引导刑释解教人员更新就业观念,充分利用好社区等社会资源,让社区尽可能吸纳一些刑释解教人员从事社区服务工作,同时积极创造必要的条件,鼓励刑释解教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四)落实经费,确保成效。
按现行财政供给渠道,市、区、镇(街道)三级安置帮教机构开展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必需的经费要落实到位,以保障安置帮教工作顺利开展,并能取得一定的成效。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市司法局
二○○四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