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储备粮管理细化储存保管要求强化监督管理措施
6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珠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办法》实施后,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储备粮的管理,确保珠海市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对调节珠海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突发事件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办法》明确,市级储备粮粮权属于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混存、串换市级储备粮以及变更储存地点,不得将市级储备粮用于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办法》对市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以及财务与统计、监督检查等给予了明确规定。在轮换方面,可采用静态轮换或自主轮换等方式,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每月末市级储备粮实物库存总量不低于规模的70%。如出现全市或部分区市场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来源:珠海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