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法援故事易某黄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8日,易某、黄某(以下统称为申请人)向深圳市法律援助处驻点在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援助窗口提出了法律援助的申请,申请人的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了申请人长达半年的薪资。当申请人在法律援助窗口陈述完毕自身情况时,法律援助的值班律师根据申请人自述的情况,引导申请人草拟仲裁申请书,告知申请人有关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计算方法,两位申请人均系因为公司经营不善,被拖欠薪资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因此仲裁请求为两点:1、结清拖欠的薪资;2、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
2018年3月12日,深圳市法律援助处将该案指派给广东中深律师事务所黄静雯承办。
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首先在深圳市法律援助处看了一遍手中的案卷材料,对案子有了初步的了解,同日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由深圳市法律援助处开具的法律援助公函原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为了更好更及时地与申请人沟通,承办律师即时要求与两申请人建立微信聊天群,建群后,承办律师首先告知申请人我是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给其的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是免费的,有什么问题可随时通过微信群或者电话与我沟通。然后向申请人询问了其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关系的原因及过程,并询问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情况。两申请人均只提交了社保清单及***两份证据,社保清单证明申请人在公司的工作时长,***则证明申请人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情况。除此以外,承办律师认为申请人还需要补充以下证据:1、离职情况证明,用于证明申请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时间;2、因公司拖欠申请人薪资,因此申请人可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函,要求公司根据申请人的工作年限,以申请人离职前12个月的月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申请人应得的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承办律师向申请人了解清楚入职时间及离职前12个月的月均工资后,为申请人草拟了因拖欠薪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函,采用电子邮件的方式将函发送给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需用黑色水笔署名;2、采用中国邮政的形式快递至公司,内件名称须注明为因拖欠薪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函,并要求中国邮政提供快递底单及在底单上加盖中国邮政的邮戳;3、若发生公司拒收的情形,建议采用微信、QQ、企业邮箱等方式向公司及其负责人发送上述函件。申请人按照承办律师的指引办妥了上述事宜。
2018年4月2日,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本案于2018年4月18日下午14点30分在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第二仲裁庭开庭,承办律师第一时间将开庭传票上传至微信群,同时,申请人告知承办律师,其公司其他同事基本都与公司达成调解,目前公司已经是人去楼空的状态,没有任何资产了。承办律师回应,调解方案如果是申请人可以接受的,那么调解对于申请人来说也是比较好的解决方案,因为调解书与裁决书一样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且调解书时生效的法律文书,即公司不得就本案提起一审二审。这样一来,可以大大节约申请人的诉讼成本。而且,公司一旦没有按照调解书的要求支付,申请人就可以向公司注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018年4月15日,其中一名申请人易某通过微信与承办律师联系,其发送了一份和解协议,要求承办律师帮他查看。该和解协议第十三条规定“本协议生效需要同时满足以下3点,自满足之日起生效:A.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B.甲方全体离职员工均与甲方达成劳动争议和解协议C.甲方引进新股东并完成工商变更手续”。上述的甲方为公司,乙方为申请人。易某告诉承办律师,此份和解协议是公司提供的,其他很多员工都已经与公司签订了这份和解协议。承办律师表示,调解是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如果公司提出的要求你可以接受,那么这个协议就是没问题,至于第十三条这三个满足条件,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假设有其中一条不成立的话,也就是说这份协议无效。大概过了半小时,易某突然告知承办律师,其已经与公司签署完毕这份和解协议了,公司按照仲裁金额的0.7倍与其结清。对此,承办律师感觉到了申请人有点冲动,法律意识过于薄弱,并且认为在签署和解协议这么重大的事情时,申请人居然没有告知承办律师。但由于申请人已经签署完毕了,承办律师也感到回天乏术了。而且,另一位申请人黄某自始亦未与承办律师联系。
2018年4月18日,承办律师与申请人均按照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安排的开庭时间到达仲裁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到达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已签订了和解协议,因此双方也同意在仲裁庭制作与和解协议一致的调解书,此时,申请人黄某却产生了不同的意见。黄某告知承办律师,他不同意和解协议的内容,黄某认为公司剥夺了其正当权益,并且申请人均认为与公司签署的《和解协议》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现在是可以重新制作新的调解书,并且可以高于原本《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对此,承办律师唯有当场向申请人阐述当中的法律关系,首先,如果不制作调解书的话,之前所签署的和解协议还是需要进行司法确权,这一点还是不利于申请人;其次,因为双方已经签署了《和解协议》,那么即使调解书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金额约定高于《和解协议》所约定的,将来公司还是可以采用《和解协议》来作为结清薪资的依据,法律依然是会支持公司这份《和解协议》的;再次,如果公司没有能力结清薪资,无论你们签署的是哪份协议,甚至不制作调解书,公司因没有支付能力,最终的结果仍然是无法结清。综上,由于你方已经在仲裁庭前签署了《和解协议》,至此,对申请人而言,最佳的解决方案就是在仲裁委这边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
申请人仔细斟酌了承办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意见后,最终还是同意按照《和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2018年4月18日,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黄某、易某分别出具了深劳人仲案【2018】1712、1713号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约定公司在2018年6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仲裁请求的一半款项,余额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完毕。至今,按照仲裁调解书的约定,黄某及易某已取得了公司承诺支付的款项。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公司拖欠薪资,劳动者被迫解除与与公司劳动合同关系的案子,劳动者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形,公司理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作为劳动者一方,所提的仲裁请求能得到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全部支持把握较大,但由于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最大程度的征求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导致被公司引导签署对其不利的《和解协议》,最终求助无门,承办律师对此亦是深感无奈及遗憾。
承办律师撰写此篇援助故事,正是希望能够对将来申请法律援助的劳动者起到警醒的作用,法律援助律师尽管没有收取劳动者的费用,但是并不吝啬于自己的付出,希望劳动者遇到与援助案件有关的所有问题都应及时与援助律师沟通,使得援助律师的法律援助能为劳动者带来“及时雨”,解决劳动者在法律援助案件中的所有难题,为劳动者争取最大的法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