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船闸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船舶应缴纳过闸费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船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前广西有通航河流53条,内河通航里程5873公里,现有正常运行船闸34座,在建2座。今年上半年,广西船闸过闸货运量持续攀升。《办法》在强化行业管理部门监管职能、落实运行单位职责、创新多线船闸管理新模式、优化船闸调度机制等方面予以规定,顺应水路运输事业发展新要求。
《办法》修订后,对适用对象、管理船闸的部门职责、船舶过闸费的收取和使用等作了明确和调整。《办法》指出,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区船闸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负责所辖航道上船闸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依法履行船闸执法职责。船闸所有权人可以设立或者委托承担船闸运行操作、船舶调度、设备设施养护等工作的单位(以下统称运行单位)从事管理。支持分属不同所有权人的多线船闸设立统一的运行单位从事管理。
随着干线航道扩能工作有效推进,西津二线船闸等项目将陆续竣工投入使用。为推动船闸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保持广西水路运输低成本优势,《办法》提出除水行政、能源部门在原通航河流建有水电站的船闸按照***有关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免收费以外,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过闸费,船舶过闸费用于船闸的运行、维护、管理及改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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