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揭东县炮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修改方案的批复
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揭空港委报〔2016〕4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揭东县炮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修改方案(炮台镇污水处理厂项目)》,你区要严格按照该方案局部修改炮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本次规划修改调入建设用地规模55631公顷(均为城乡建设用地),调入地块位于炮台镇石牌村、青溪村,土地利用现状均为农用地(其中耕地53248公顷,其他农用地02383公顷)。为实现建设用地规模平衡,相应调出建设用地规模55631公顷(均为城乡建设用地),调出地块位于炮台镇丰溪村、浮岗村、埔仔村、龙头村、下陇村、青溪村,土地利用现状均为农用地(其中耕地22633公顷、园地11075公顷、林地07784公顷、其他农用地14139公顷)。
三、你区要严格按照市发展改革局、水务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城乡规划局等的要求(各单位意见附后),确保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按规定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及节约集约用地等工作。涉及经营性用地的,在建设用地供地时,必须以公开交易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四、你区要在修改方案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做好成果公告及备案工作,并同步更新规划数据库。
揭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2日
关于《揭东县炮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修改方案(炮台镇污水处理厂项目)》的审查意见
揭阳市国土资源局:
经研究,我局对《揭东县炮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修改方案(炮台镇污水处理厂项目)》意见如下:
炮台镇污水处理厂项目是重要环保基础设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水系具有重要意义。修改方案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有关要求,能解决该项目建设用地问题。
综上所述,我局原则上同意该规划修改方案。
揭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2月19日
关于对揭市国土资函(2016)68号的复函
市国土资源局:
揭市国土资函(2016)68号文及有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我局对炮台镇污水处理厂修改方案无意见。
专此函复。
揭阳市水务局 2016年3月1日
关于对《揭东县炮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修改方案(炮台镇污水处理厂项目)》的审查意见
揭市环函〔2016〕173号
市国土资源局:
贵局转来的《揭东县炮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修改方案(炮台镇污水处理厂项目)》(以下简称“方案》)收悉,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粤府〔2006〕35号)、《揭阳市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揭府函〔2008〕103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经审查,意见如下:
一、《方案》将炮台镇石牌村、青溪村共计面积5563l公顷规划非建设用地调整为城乡建设用地,同时将炮台镇丰溪村、浮岗村、龙头村、埔仔村、青溪村和下陇村9个地块,共计面积5.5631公顷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调出建设用地,根据《揭阳市环境保护规划(2007—2020年)》和《方案》,调整地块属陆域集约利用区。同时,《方案》规划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编章对规划调整后实施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分析基本清楚,也提出减缓影响的相应防治措施,原则同意该规划修改方案。
二、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相关的环境保护规定和要求,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揭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2月25日
关于《揭东县炮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处理厂项目)》征求意见的复函
揭市建函〔2016〕40号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发来揭市国土资函〔2016〕6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对《揭东县炮台镇土地利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修改方案(炮台镇污水处理厂项目)》(征求意见稿)无不同意见。
2016年3月9日
关于《揭东县炮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修改方案(炮台镇污水处理厂项目)》的审查意见
揭阳市国土资源局:
经研究,我局对《揭东县炮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修改方案(炮台镇污水处理厂项目)》意见如下:
一、我局原则同意本次规划修改方案;
二、建议在项目规划过程中定制有效、可行的土地保护措施,避免在项目施工、运营期间对周边耕地、道路及灌溉设施造成破坏。
揭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2月19日
关于征求《揭东县炮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修改方案(炮台镇污水处理厂项目)意见的复函
揭市林函〔2016〕18号
揭阳市国土资源局:
贵局发来的关于征求《揭东县炮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一2020年)修改方案(炮台镇污水处理厂项目)意见暨召开论证会的函收悉,我局经对揭东县炮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修改方案(炮台镇污水处理厂项目)(征求意见稿)认真审查,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上同意本次规划修改方案。
二、建设项目需占用(合临时占用)林业用地的,必须按照林业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征占用林地手续申报,在未征得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之前不得动工。
揭阳市林业局 2016年2月19日
关于《揭东县炮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修改方案(炮台镇污水处理厂项目)》的审查意见
市国土局:
贵局《关于征求〈揭东县炮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修改方案(炮台镇污水处理厂项目)〉意见暨召开论证会的函》收悉。经审查,我局意见如下:
炮台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能服务于空铁合作区近期建设项目,改善该片区环境质量,带来较好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现该项目选址已经过前期研究,并纳入正在进行开展的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内容。原则同意该项目土地规划修改方案。
揭阳市城乡规划局 2016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