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务员培训证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验审的通知
济人社办发〔2012〕120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宁高新区管委会人事劳动保障处、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市直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济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经研究决定,对2011年实施的公务员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别进行《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和《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验审。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与规定
《公务员法》第十章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继续教育实行学分考核和证书登记制度。继续教育证书中记载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内容、学分等基本情况,作为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要内容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晋升、聘任的依据之一,未登记学分将不予申报、聘任技术职称或职务。
二、验审范围
公务员培训验审范围包括:组织、人事部门组织或批准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验审范围包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科研方法与论文写作”培训。各级党校、行政院校、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的,或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由各部门(单位)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种政治理论培训班、专门业务培训班、进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远程教育、学历教育、科研攻关和产学研结合等培训活动。
三、验审办法
各县(市、区)按照《济宁市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管理办法》(济人字[2001] 77号)、《济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济人字[2001]78号)及济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折算办法,负责本地的验审工作,并于9月30日前将验审情况形成汇报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培训与职业能力建设科。
市直各部门、济宁高新区、北湖新区、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及省驻济有关单位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培训与职业能力建设科验审。其中,市直各部门、济宁高新区、北湖新区9月1日-15日验审;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及省驻济有关单位9月16日-30日验审。个人报送不受理。
验审时,凡《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和《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记载的内容,均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参加今年职称评审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优先验审。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